累犯男子出狱后多次入户盗窃又获刑一年四个月
2019-07-24 15:10:44
中国法院网讯 (邹芒英) 男子因犯盗窃罪入狱三次,刑满释放后,依然不知悔改,流窜农村,八次入户盗窃。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彭某窜至安义县新民乡白田村黎某家,盗走零钱若干、银耳环一对、铜镜二块、铜铰链一个。随后的两个月内,又先后窜至7户村(居)民家中,盗窃现金及物品。
另查明,2018年9月30日下午,彭某被安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盗物品因无法找到原物,均无法估价。
彭某于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安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2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于201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160元及其他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彭某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彭某曾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彭某窜至安义县新民乡白田村黎某家,盗走零钱若干、银耳环一对、铜镜二块、铜铰链一个。随后的两个月内,又先后窜至7户村(居)民家中,盗窃现金及物品。
另查明,2018年9月30日下午,彭某被安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盗物品因无法找到原物,均无法估价。
彭某于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安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2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于201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160元及其他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彭某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彭某曾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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