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几岁合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总则草案
2016-11-02 21:53:18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杨维汉 陈菲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日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这是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审草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调低为6岁,二审草案中维持了这个规定。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热议。

  “现行法律中规定的是10岁,我认为降低为6岁还要慎重研究。”陈国令委员说,从我国的情况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教育水平有了巨大进步,儿童的认知能力、自我承担责任能力有了提高。但也要看到我国城镇化程度不高,还有很多人生活在农村。因此要科学评估我国儿童现在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承担责任能力。”

  穆东升委员说,我国大城市与社会环境相对封闭、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偏远地区、农村和牧区相比较,差异比较大。有些地区6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没有上学,其见识和辨别能力非常有限,让他们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后果不符合他们的生理、心理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议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作出科学和符合实际的规定。

  “我觉得6周岁的年龄偏低了。”王明雯委员说,虽然有些地方6岁孩子入学了,但也有些地方没有入学。如果把年龄降低,我认为8岁比较合适,孩子8岁的时候已经小学三年级了,孩子对行为后果的判断、对事物的认知和心智发育比6岁的孩子强很多。

  姒健敏委员认为,几岁合适,不但要听取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意见,还应该听取神经科学专家,特别是生理学家意见。按照正常的发育,5岁后小孩的大脑和神经系统从生理角度看,结构和功能已经健全了,这是有生理学依据的。

  “我认为6岁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的社会状态下也不可能不让他行使。所以我赞成6周岁的规定。”姒健敏说。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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