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非法买卖外汇133.99万美元获刑二年十个月
2016-11-02 14:15: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屈冬梅
明知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女子仍长期非法出售外汇,数额达133.99万美元,并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人民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3年8月26日至2015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共计约50万美元以332.837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万某。
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将价值共计约39万美元的外币以251.86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宋某。
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将共计20万美元以12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林某。
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9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再次将共计20万欧元以14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宋某。
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从其居所查获并扣押待售的外汇7155欧元、4208美元、263100泰铢以及111895元人民币、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133.99万美元,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其行为尚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8月26日至2015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共计约50万美元以332.837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万某。
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将价值共计约39万美元的外币以251.86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宋某。
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将共计20万美元以12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林某。
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9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再次将共计20万欧元以14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宋某。
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从其居所查获并扣押待售的外汇7155欧元、4208美元、263100泰铢以及111895元人民币、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133.99万美元,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其行为尚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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