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盗窃150次 “神偷”获有期徒刑12年
2016-11-01 15:14: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祁阳法院 | 作者:于杨宁 夏红旗
“几进几出”难治盗窃顽症,出狱后仍疯狂作案,入室盗窃150余起,再次获重刑。近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曾华南盗窃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曾华南小学文化,无业, 2014年以前曾因盗窃三次入狱,2014年7月出狱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祁阳县浯溪镇、下马渡镇、七里桥镇、观音滩镇、茅竹镇、白水镇、大村镇、文富市镇等地入室盗窃150余次,盗窃现金247618元,盗窃部分香烟经鉴定价值为5001元,盗窃手机、电脑等其他财物若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华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华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曾华南小学文化,无业, 2014年以前曾因盗窃三次入狱,2014年7月出狱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祁阳县浯溪镇、下马渡镇、七里桥镇、观音滩镇、茅竹镇、白水镇、大村镇、文富市镇等地入室盗窃150余次,盗窃现金247618元,盗窃部分香烟经鉴定价值为5001元,盗窃手机、电脑等其他财物若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华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华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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