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交通局原副局长莫兰东等3人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6-11-01 10:37: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法院 | 作者:孙晓梅 柏寒
10月31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市交通局原副局长莫兰东、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原主任李飞文、南宁市邕江大堤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原副调研员潘军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莫兰东在担任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简称运管处)主任期间,与时任运管处分管出租车监管科党总支书记的被告人潘军、时任运管处出租车监管科科长的被告人李飞文经事先商谋,利用三人分别对南宁市道路运输行业、南宁市出租车管理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务之便,共同以开会、下文的形式,帮助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西某科技公司)从实际中标单位桂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桂林某公司)处取得南宁市出租汽车GPS监控调度管理系统项目(简称GPS项目)的建设权、违规帮助广西某科技公司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并在GPS项目的建立和推广中给予广西某科技公司相应帮助。根据事前与广西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宋某、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的约定,自2008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由李飞文经手,李飞文、潘军、莫兰东三人共同收受宋某、刘某二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现金人民币545万元,其中李飞文分得人民币271万元、潘军分得人民币120万元、莫兰东分得人民币154万元。
另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莫兰东分三次将贿赂款人民币154万元退回广西某科技公司。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李飞文到检察机关投案。同年3月24日,被告人莫兰东到检察机关投案。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飞文在担任运管处主任期间,利用其对南宁市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道路监管系统建设方给予的贿赂款共计现金54万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
南宁中院认为,被告人李飞文、潘军、莫兰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飞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道路监管系统建设方给予的贿赂款,并为对方谋取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飞文、潘军、莫兰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事前积极谋划帮助广西某科技公司获取GPS道路运输监控系统项目,并且在事后按约定逐月收取受贿款,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兰东案发前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飞文、潘军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飞文、莫兰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被告人李飞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莫兰东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南宁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飞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莫兰东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莫兰东在担任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简称运管处)主任期间,与时任运管处分管出租车监管科党总支书记的被告人潘军、时任运管处出租车监管科科长的被告人李飞文经事先商谋,利用三人分别对南宁市道路运输行业、南宁市出租车管理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务之便,共同以开会、下文的形式,帮助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西某科技公司)从实际中标单位桂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桂林某公司)处取得南宁市出租汽车GPS监控调度管理系统项目(简称GPS项目)的建设权、违规帮助广西某科技公司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并在GPS项目的建立和推广中给予广西某科技公司相应帮助。根据事前与广西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宋某、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的约定,自2008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由李飞文经手,李飞文、潘军、莫兰东三人共同收受宋某、刘某二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现金人民币545万元,其中李飞文分得人民币271万元、潘军分得人民币120万元、莫兰东分得人民币154万元。
另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莫兰东分三次将贿赂款人民币154万元退回广西某科技公司。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李飞文到检察机关投案。同年3月24日,被告人莫兰东到检察机关投案。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飞文在担任运管处主任期间,利用其对南宁市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道路监管系统建设方给予的贿赂款共计现金54万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
南宁中院认为,被告人李飞文、潘军、莫兰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飞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道路监管系统建设方给予的贿赂款,并为对方谋取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飞文、潘军、莫兰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事前积极谋划帮助广西某科技公司获取GPS道路运输监控系统项目,并且在事后按约定逐月收取受贿款,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兰东案发前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飞文、潘军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飞文、莫兰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被告人李飞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莫兰东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南宁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飞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莫兰东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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