弩箭射杀路边狗 转卖牟利被判刑七个月
2016-10-25 14:39: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界首法院 | 作者:聂涛
用蘸了烈性麻药的弩箭射杀路边狗后,转手倒卖牟利,因犯盗窃罪被绳之以法。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家住界首市沙南某村的被告人田某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吃喝嫖赌,偷拿扒窃,可谓是五毒俱全。他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3日因盗窃和赌博被当地公安机关合并行政拘留十三日。多次被司法机关处理,他本应痛改前非,好好做人,然而,他不思悔改继续违法犯罪,猎杀他人豢养的土狗卖钱供其挥霍。
每天清晨,天刚麻麻亮,被告人田某就骑着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寻找猎物。只要见到路边流动觅食的土狗和居住在路边的农户家门口拴着的看家犬,他就用蘸了烈性麻药的弩箭瞄准射杀。一弩射下去,一般这些狗中箭后一两分钟就会死去。趁着没人看到,他把死狗迅速装进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中搬上车子,然后,驾车急忙离开,再到其他地方继续“狩猎”。 这些“猎物”都被他以30元至50元不等价格销售给一些收狗的游商、超市或者餐馆。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2016年1月14日早晨,被告人田某驾驶托车至河南省沈丘县冯营乡小高村、刘尧村一带,用弩射死了八只狗。其将射死的狗放入塑料袋中,至界首市颍南办事处某超市,准备销售给徐某时被民警查获。
据悉,被告人田某从2016年1月8日至14日,在安徽省界首市境内和毗邻的河南省沈丘县远郊区,多次采取弩发射毒针的手段,盗窃土狗共计13条,经鉴定,涉案金额2484元。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其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多次盗窃,亦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家住界首市沙南某村的被告人田某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吃喝嫖赌,偷拿扒窃,可谓是五毒俱全。他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3日因盗窃和赌博被当地公安机关合并行政拘留十三日。多次被司法机关处理,他本应痛改前非,好好做人,然而,他不思悔改继续违法犯罪,猎杀他人豢养的土狗卖钱供其挥霍。
每天清晨,天刚麻麻亮,被告人田某就骑着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寻找猎物。只要见到路边流动觅食的土狗和居住在路边的农户家门口拴着的看家犬,他就用蘸了烈性麻药的弩箭瞄准射杀。一弩射下去,一般这些狗中箭后一两分钟就会死去。趁着没人看到,他把死狗迅速装进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中搬上车子,然后,驾车急忙离开,再到其他地方继续“狩猎”。 这些“猎物”都被他以30元至50元不等价格销售给一些收狗的游商、超市或者餐馆。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2016年1月14日早晨,被告人田某驾驶托车至河南省沈丘县冯营乡小高村、刘尧村一带,用弩射死了八只狗。其将射死的狗放入塑料袋中,至界首市颍南办事处某超市,准备销售给徐某时被民警查获。
据悉,被告人田某从2016年1月8日至14日,在安徽省界首市境内和毗邻的河南省沈丘县远郊区,多次采取弩发射毒针的手段,盗窃土狗共计13条,经鉴定,涉案金额2484元。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其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多次盗窃,亦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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