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病保安刺死同事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2016-10-25 14:03: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黄斌
北京市某供电营业所保安员张某,因琐事持刀刺死正在值班的同事杨某。据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相关证据显示,张某2013年底到北京某保安公司应聘做了保安员,并与该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案发时张某正被其公司派往某供电营业所执勤,并居住在公司提供的保安员宿舍内。
据张某本人供述,2014年10月11日下午,其从外归来,在宿舍门口听到同事陈某及另外两名同事在宿舍谈话,言谈间好像听到陈某说“要雇人干死他”,但其中细节具体没听清。之后张某一直在反复思考听到的这句话,越想越闹心,就想先下手为强,拿刀把陈某扎了再说。
通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到,2014年12月11日下午,被害人陈某当时正在营业厅值班,坐在椅子上看手机。后张某进入营业厅直奔陈某,趁其不备用刀扎陈某腹部一刀。陈某大声回问张某:“我怎么你了”。张某作案后并没有逃离案发现场,而是让陈某报警。
供电营业所的其他同事反映,张某和陈某平时没什么矛盾,关系挺好的。只是出事前几天精神状态不太好,人比较萎靡不振。张某的姐姐说,张某平时性格内向,不爱说话,爱认死理。2014年3月份她带着张某到某精神病医院脑神经科看过病,医生诊断说是精神分裂症给开了一些药,吃药后病就好了。时间一长,张某没有再次服药,可能是再次复发了。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理处出具的一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受疾病影响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且其案发时系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指出,悲剧的发生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张某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却不及时治疗,导致延误病情。张某的家属也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放任精神病人在社会上失控。其次,用人单位没有做好新招聘人员的体检工作,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招录进保安队伍,且对保安人员管理不善。再次,社会精神病患者防治管理体系和制度并不完善,部分精神病患者缺乏救治,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隐患。
相关证据显示,张某2013年底到北京某保安公司应聘做了保安员,并与该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案发时张某正被其公司派往某供电营业所执勤,并居住在公司提供的保安员宿舍内。
据张某本人供述,2014年10月11日下午,其从外归来,在宿舍门口听到同事陈某及另外两名同事在宿舍谈话,言谈间好像听到陈某说“要雇人干死他”,但其中细节具体没听清。之后张某一直在反复思考听到的这句话,越想越闹心,就想先下手为强,拿刀把陈某扎了再说。
通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到,2014年12月11日下午,被害人陈某当时正在营业厅值班,坐在椅子上看手机。后张某进入营业厅直奔陈某,趁其不备用刀扎陈某腹部一刀。陈某大声回问张某:“我怎么你了”。张某作案后并没有逃离案发现场,而是让陈某报警。
供电营业所的其他同事反映,张某和陈某平时没什么矛盾,关系挺好的。只是出事前几天精神状态不太好,人比较萎靡不振。张某的姐姐说,张某平时性格内向,不爱说话,爱认死理。2014年3月份她带着张某到某精神病医院脑神经科看过病,医生诊断说是精神分裂症给开了一些药,吃药后病就好了。时间一长,张某没有再次服药,可能是再次复发了。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理处出具的一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受疾病影响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且其案发时系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指出,悲剧的发生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张某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却不及时治疗,导致延误病情。张某的家属也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放任精神病人在社会上失控。其次,用人单位没有做好新招聘人员的体检工作,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招录进保安队伍,且对保安人员管理不善。再次,社会精神病患者防治管理体系和制度并不完善,部分精神病患者缺乏救治,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隐患。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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