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法院法官倾情调解 受害人获赔20.5万元
2019-07-26 11:19:25
中国法院网讯 (李思)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过刑事法官的倾情调解、释法明理,终于促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属和10名被告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10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宁某龙经济损失人民币205000元,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10月1日晚,被害人秦某、黄某杰在浦北县某KTV电梯口处等电梯时,秦某大声叫黄某杰赶紧上电梯回去,在旁边的宁某胜、吴某源以为是骂他们,随即宁某胜用手扇了秦某几巴掌,吴某源则先是对黄某杰拳打脚踢,后又用干粉灭火器对黄某杰头部、身体等部位进行殴打。
被害人宁某龙和黄某翔等人见状上前劝阻时,黄某翔也遭到宁某胜的殴打。随后,宁某胜、吴某源将包厢内的宁某斌、宁某南等八人召集至该KTV对面巷子,对宁某龙进行殴打,导致宁某龙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右枕骨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宁某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并构成十级伤残。
2019年7月10日,该案件主审法官召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属以及10名被告人家属进行了调解,经过耐心释理释法,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10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宁某龙经济损失人民币205000元,其中宁某胜、吴某源各赔偿50000元;其余8名被告人各赔偿13125元,宁某龙对10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源、宁某胜、宁某斌等十人,酒后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
结合十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案发后的表现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宁某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宁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其余七名被告人宁某南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案件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不上诉。
2018年10月1日晚,被害人秦某、黄某杰在浦北县某KTV电梯口处等电梯时,秦某大声叫黄某杰赶紧上电梯回去,在旁边的宁某胜、吴某源以为是骂他们,随即宁某胜用手扇了秦某几巴掌,吴某源则先是对黄某杰拳打脚踢,后又用干粉灭火器对黄某杰头部、身体等部位进行殴打。
被害人宁某龙和黄某翔等人见状上前劝阻时,黄某翔也遭到宁某胜的殴打。随后,宁某胜、吴某源将包厢内的宁某斌、宁某南等八人召集至该KTV对面巷子,对宁某龙进行殴打,导致宁某龙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右枕骨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宁某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并构成十级伤残。
2019年7月10日,该案件主审法官召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属以及10名被告人家属进行了调解,经过耐心释理释法,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10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宁某龙经济损失人民币205000元,其中宁某胜、吴某源各赔偿50000元;其余8名被告人各赔偿13125元,宁某龙对10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源、宁某胜、宁某斌等十人,酒后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
结合十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案发后的表现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宁某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宁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其余七名被告人宁某南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案件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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