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购买门面损害他人利益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016-10-13 10:31: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一中法院 | 作者:谢威利 陈冬梅
  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的一个商业门面竟然出现了两个“所有人”,先购买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后购买者的买卖合同无效,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购买者系恶意串通他人订立合同,侵犯了先购买者的合法权益,遂于日前判决后购买者的买卖合同无效。

  家住重庆璧山的谭某于1997年与重庆璧山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谭某以14.4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重庆璧山沿河东路的一个门面并支付了相应款项,但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1998年门面交付后,谭某一直将该门面出租给他人使用。据法院审理查明,该门面系该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某机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建筑公司为建筑方,机床公司为业主,建筑公司系受机床公司委托对该门面进行销售。

  2014年6月,谭某向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该门面的房屋产权证时发现自己购买的门面已经被登记到了柯某名下。原来,早在2010年11月24日,第三人田某以机床公司委托人的身份将同一门面又卖给了柯某,据柯某提供的买卖合同上盖有机床公司印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的签名。2014年5月,柯某依据该合同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房产证。

  庭审中,柯某还向法院举示了一份申明,载明柯某于1997年9月3日与机床公司就买卖涉案门面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遗失,故于2010年11月24日补签了上述买卖协议。但该申明无经办人署名。

  据法院审理查明,田某与柯某系夫妻关系,田某系建筑公司员工,重庆某机床公司已于2004年清算解散后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而在柯某提供的那份买卖合同中签名的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也已于2000年11月死亡。

  重庆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柯某与机床公司于2010年11月签订的合同其立约的真实性,缺乏证据支持。柯某的这份合同除了一份申明外,无其他证据证明,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已于2000年死亡,合同上为何仍有其本人签名,机床公司于200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何人在2010年的买卖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房款又是如何支付的等问题,柯某不能向法庭做出合理、明白的解释和回答。此外,谭某购买并使用涉案门面十余年,田某作为建筑公司的职工,曾参与建筑公司与机床公司合建房屋的销售经办工作,应当知道涉案门面已由谭某购买和使用,而柯某主张其于1997年就购买了涉案门面,但柯某于18年间未向建筑公司或机床公司主张过相关权利,也不符合常理。

  据此,璧山法院认定,柯某与机床公司签订的合同损害了谭某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一审宣判后,柯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田某在明知谭某已购买并使用涉案门面的情况下,故意以机床公司委托人身份与其妻子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虽然柯某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为机床公司,但田某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某的恶意行为也代表了公司的恶意行为,因此,柯某的这份合同严重损害了第三人谭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合同。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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