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盗窃罪行终被查 男子狱中服刑被追诉
2016-10-13 09:22: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临武法院 | 作者:李月华
正可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两男子3年前犯下盗窃罪,窃以为瞒天过海,谁知3年后在狱中服刑时被依法追诉。近日,经湖南省临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对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与“高子”(在逃)预谋盗窃“高子”的朋友即被害人杨某的金银首饰,并找来被告人廖某一起作案。2013年10月14日下午,“高子”带着被告人李某指认被害人杨某家位置,当晚“高子”将被害人杨某骗出家,被告人李某、廖某于15日凌晨2时许窜至临武县同辉小区,撬门进入被害人杨某家,盗走千足金首饰共计50克。事后,两被告人及“高子”销赃得15000余元。经鉴定,被盗千足金首饰价值19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系自2015年1月2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廖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系自2015年1月24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害人杨某财物价值1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廖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廖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同种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与“高子”(在逃)预谋盗窃“高子”的朋友即被害人杨某的金银首饰,并找来被告人廖某一起作案。2013年10月14日下午,“高子”带着被告人李某指认被害人杨某家位置,当晚“高子”将被害人杨某骗出家,被告人李某、廖某于15日凌晨2时许窜至临武县同辉小区,撬门进入被害人杨某家,盗走千足金首饰共计50克。事后,两被告人及“高子”销赃得15000余元。经鉴定,被盗千足金首饰价值19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系自2015年1月2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廖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系自2015年1月24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害人杨某财物价值1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廖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廖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同种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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