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经营0号柴油 一被告人获刑三年
2016-10-10 10:13: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宁德法院 | 作者:郑进仓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庄某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霞浦县公安局东冲边防派出所的120匹钢质油船1艘和普通0#柴油34.31吨及工作笔记、工作手册各1本、收款收据4本,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间,被告人庄某与李某、郑某经商议后,分别出资人民币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合计人民币50万元共同经营柴油生意。
之后,被告人庄某等三人前往福安市甘棠镇通过刘某向张某购买了一条120匹钢质无船名船号油船,并在甘棠镇对该油船进行维修保养。2013年4月6日,被告人庄某驾驶该船前往福州市连江县北礁与霞浦县西洋岛之间的海域上向陈某购买40吨普通0#柴油运回西洋岛。
李某、郑某因未取得成品油销售手续便退出经营,将股份转让给被告人庄某。至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庄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将柴油出售给蒋某、蒋某甲、吴某、程某等人,经营额达人民币708430元。2013年8月23日,霞浦县公安局东冲边防派出所在霞浦县北壁乡四门桥码头查获上述120匹钢质油船1艘,并现场查获该油船上普通0#柴油34.31吨及账本(工作笔记、工作手册各1本)、收款收据4本等物。
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查扣的柴油价值人民币290434.15元。同日,被告人庄某向霞浦县公安局东冲边防派出所投案。该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庄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998864.15元,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庄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己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减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庄某可宣告缓刑。辩护人陈某丙、林某丙关于被告人庄某具有自首情节,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间,被告人庄某与李某、郑某经商议后,分别出资人民币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合计人民币50万元共同经营柴油生意。
之后,被告人庄某等三人前往福安市甘棠镇通过刘某向张某购买了一条120匹钢质无船名船号油船,并在甘棠镇对该油船进行维修保养。2013年4月6日,被告人庄某驾驶该船前往福州市连江县北礁与霞浦县西洋岛之间的海域上向陈某购买40吨普通0#柴油运回西洋岛。
李某、郑某因未取得成品油销售手续便退出经营,将股份转让给被告人庄某。至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庄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将柴油出售给蒋某、蒋某甲、吴某、程某等人,经营额达人民币708430元。2013年8月23日,霞浦县公安局东冲边防派出所在霞浦县北壁乡四门桥码头查获上述120匹钢质油船1艘,并现场查获该油船上普通0#柴油34.31吨及账本(工作笔记、工作手册各1本)、收款收据4本等物。
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查扣的柴油价值人民币290434.15元。同日,被告人庄某向霞浦县公安局东冲边防派出所投案。该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庄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998864.15元,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庄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己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减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庄某可宣告缓刑。辩护人陈某丙、林某丙关于被告人庄某具有自首情节,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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