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解心结 兄妹三十年来照首张全家福
2016-09-21 15:36: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一中法院 | 作者:杨青烨 陈义熙
  三十年前,因为母亲改嫁,重庆市璧山区的李某以一纸《文约》约定母亲的生养死葬不再与自己相关。三十年后,母亲黄某将儿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尽赡养义务。日前,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四兄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轮流赡养老母亲。协议签订后,李某兄妹在法庭上合影留念,这是这个曾经破碎的家庭三十年来的第一张合影。

  李某的母亲黄某与李父生育了李某和妹妹李某琴。后来,李父去世,黄某带着一对儿女改嫁张某,又生下一双女儿。1983年4月30日,由于家庭矛盾,李某和其家人在村、社负责人的见证下签订了《出售房屋文约》,主要内容是:张某将自己修建的四间瓦房以一千元价格卖给李某;卖房后黄某的一切事务与长子李某无关,生养死葬均由女儿女婿负责。

  此后三十年,李某与自己的亲生母亲及同母异父的两个妹妹少有往来。如今,黄某已近百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三个女儿轮流照顾。2016年3月,黄某向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赡养义务。

  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虽然双方曾经有约定,但黄某现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要求长子李某尽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璧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每月向黄某给付生活费、护理费共计750元,并承担四分之一的医疗费。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法庭上,李某辩称,三十多年前签订《文约》时,其每月工资仅几元钱,用1000元的高价购买母亲的房屋,就是提前履行了支付赡养费的义务,故不应再支付赡养费。

  经审理,家事审判庭认为,李某与黄某签订的《出售房屋文约》中约定黄某的生养死葬由女儿女婿负责,今后一切事务与长子李某无关的条款与法定赡养义务相悖,属无效约定。从维系家庭和睦,给老人一个良好养老环境的角度出发,家事审判庭积极与原被告进行沟通。为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法官还主动联系了李某的三个妹妹作为案外人一同参与调解。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黄某一家人逐渐打开心结,李某与母亲黄某及三个妹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黄某由四个子女轮流赡养,依固定顺序三个月轮换一次;四名子女平均承担黄某的医疗费、丧葬费。协议还特别约定了轮流赡养的交接日期并约定了违约金。

  调解书签订后,四兄妹在法庭合影留念,这也是这个曾经破碎的家庭三十年来的第一张合影。第二天,李某主动将老母亲接到家中赡养。原本反目的兄妹握手言和,原本淡漠的母子亲情得到修补,黄某的晚年也更加有保障。至此,这起赡养纠纷案成功审结。

  【法官说法】

  家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或复杂的感情因素。仅针对家事纠纷当事人进行审理,难以彻底解决家庭矛盾。充分利用调解工作的灵活性,邀请案外家庭成员共同调解,促使当事人与案外家庭成员共同达成调解协议,更有利于家事纠纷的彻底化解,真正起到弥合亲人感情的作用。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与老人签订生养死葬免责的约定与法定赡养义务相悖,故本案中李某与其母签订的《出售房屋文约》与法定赡养义务相悖的部分无效。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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