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统一改革举措 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2016-09-18 16:31: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袁钢
9月9日,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国家司法救助的改革举措,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举行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国家机关、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领导和代表以及全国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特约咨询员等参加推进会。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指出推进会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经验,进一步明确改革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稳妥有序推进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一、全面统一认识,保障基本人权,肩负时代使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要求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与司法改革一体推进,在明确分工、开展试点、充分调研基础上,2016年7月,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该《意见》是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细化操作性规定。
各级法院应当认识到,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更是贯彻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制度。各级法院应当坚决克服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边缘化的做法,改变将国家司法救助视为“附带工作”或“临时任务”,更应当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为民意识,积极履行“人权得到切实尊重与保障”的庄严宣示,勇于肩负“使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得到保护和救济”的时代使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全面统一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健全工作机构
会议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改革目标为“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要求规范和完善救助受理、处理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救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积极配备好机构和人员,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高效、规范办理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要求在2016年10月1日前,各级人民法院成立由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国家赔偿及财务部门组成的司法救助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其职能,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办配合专职审判人员,培养专门化的法官队伍。
会议还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监督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得到国家司法救助,落实司法公开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健全国家司法救助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救助和救助缺位。
三、全面统一举措,坚持严格司法,做好机制衔接
坚持严格司法是提升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生命线。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处理机制,实现“六个统一”:统一案件受理、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费保障、统一资金发放。从而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部门和决定国家司法救助等部门,统一国家司法救助的受理和决定程序,避免困难群众“求助无门”。
为保障当事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对象是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救助标准以“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总结工作经验,强化类案指引和案例指导等工作,促进规范统一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有效统一,要在不损害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力求社会效果最大化,严格明确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将困难群众的请求纳入法治轨道。
国家司法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各地实习,探索统筹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的相互关系,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确保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托底线”的功能,防止重复救助。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有关意见,实现国家司法救助的功能,努力构建“政府支持、部门负责、相互联动、社会参与”的国家司法救助保障体系,方能真正体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司法人文关怀。
(笔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一、全面统一认识,保障基本人权,肩负时代使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要求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与司法改革一体推进,在明确分工、开展试点、充分调研基础上,2016年7月,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该《意见》是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细化操作性规定。
各级法院应当认识到,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更是贯彻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制度。各级法院应当坚决克服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边缘化的做法,改变将国家司法救助视为“附带工作”或“临时任务”,更应当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为民意识,积极履行“人权得到切实尊重与保障”的庄严宣示,勇于肩负“使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得到保护和救济”的时代使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全面统一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健全工作机构
会议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改革目标为“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要求规范和完善救助受理、处理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救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积极配备好机构和人员,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高效、规范办理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要求在2016年10月1日前,各级人民法院成立由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国家赔偿及财务部门组成的司法救助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其职能,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办配合专职审判人员,培养专门化的法官队伍。
会议还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监督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得到国家司法救助,落实司法公开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健全国家司法救助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救助和救助缺位。
三、全面统一举措,坚持严格司法,做好机制衔接
坚持严格司法是提升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生命线。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处理机制,实现“六个统一”:统一案件受理、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费保障、统一资金发放。从而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部门和决定国家司法救助等部门,统一国家司法救助的受理和决定程序,避免困难群众“求助无门”。
为保障当事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对象是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救助标准以“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总结工作经验,强化类案指引和案例指导等工作,促进规范统一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有效统一,要在不损害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力求社会效果最大化,严格明确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将困难群众的请求纳入法治轨道。
国家司法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各地实习,探索统筹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的相互关系,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确保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托底线”的功能,防止重复救助。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有关意见,实现国家司法救助的功能,努力构建“政府支持、部门负责、相互联动、社会参与”的国家司法救助保障体系,方能真正体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司法人文关怀。
(笔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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