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陷阱卡”?女子透支30元8年后要还上万
2016-09-18 14:41:44 |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近日,媒体披露一件蹊跷事:江苏杨女士8年前信用卡透支30元钱,利滚利变成了过万元,她却压根不知道自己使用的这张工资卡可以透支。

  而类似的事情并非个案。当事人不仅欠下巨额欠款,还给自己的信用记录留下污点。工资卡为何成了信用卡?甚至成了当事人的梦魇?

  事件经过:

  2006年

  杨女士到苏州一家企业打工,公司给她办了张工资卡。发卡时公司并没有告知这是一张信用卡,而卡上也没有明显标注“信用卡”字样或标识。

  2008年

  杨女士从公司辞职后,去银行柜台要求将卡里的余款全部取完,之后便将卡扔掉,没有办理销卡。

  2015年

  杨女士回忆,2015年年中左右,曾接到催款电话。但由于她认为自己从未办过信用卡,故判断接到的是诈骗电话,未予理睬。

  2016年8月

  杨女士接到一份银行聘用律师发来的公安报案警告函,告知她名下信用卡欠款10996.12元。警告函称,必须在3日内清偿上述欠款,否则就会向公安机关递交报案材料。

  杨女士到银行查询得知,自己2008年最后一次取款时透支了29.98元,而这笔透支款可能由异地取款手续费造成。时隔8年,不到30元透支款利滚利变成了一万多元。

  2016年9月

  媒体报道了杨女士的遭遇。9月16日,涉事银行表示,对此事给杨女士造成的困扰非常抱歉,银行已向上级申请减免并获批准,杨女士现在只需还款29.98元。

  类似案例:

  2016年9月,广东李先生发现自己被列入了征信黑名单,经查,其2008年1月透支了信用卡的9.84元,9年后利滚利变成了9350元。这张卡是2007年时工厂给办的工资卡,他并不知道其是信用卡。9年间,他从未没有收到过银行的催收短信、信函。

  2015年,江苏虞先生买房时发现自己被列入了征信黑名单。原来,其2007年在常州某高校就读时,学校统一办理了信用卡。2009年最后一次使用时透支了6毛钱,此后他毕业到外地工作,未收到催款通知。6年前欠的6毛钱,最终产生利息、滞纳金等共计9267.2元。

  追问:

  工资卡为何是信用卡?持卡人为何不知情?

  此次杨女士透支的银行卡,是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的账户。而在类似案例中,不少当事人也表示,之所以造成透支款,是因为自己根本不知道使用的是信用卡,还以为是借记卡。

  众所周知,工资账户有“零存整取”的特点,开立储蓄卡更为适宜,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惯例。相比信用卡而言,储蓄卡有利于持卡者储蓄个人资产,又能够避免一些资金安全问题。

  企业为何要为员工办理信用卡当工资卡呢?曾经,信用卡业务是银行大力推广的业务,快速发卡增量过程中,银行将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作为了主要目标。搞定一家大型机构,意味着信用卡发卡量少则几千,多则上万。许多单位也打包为员工担保信用,将信用卡作为员工薪金发放的载体。这一次杨女士的遭遇,虽然极端,却是大批量推动信用卡业务种下的恶果——征信工作不到位、员工个人信息留存不全、本应办理储蓄卡的业务却成为推广信用卡的阵地等等问题。

  ——央视特约评论员 王健

  我们在商场里、马路上、甚至电话里都会有人来推销信用卡,而开卡时所需的资料也越来越简单。不难看出,银行追求的是开卡数量,追求的是贷款业务的提升,而并没有认真审核开卡人的资信状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该卡为公司为杨女士办理,但并不能因此免去银行的审查义务。而即便银行未尽到申请时的审核义务,但如果尽到定期复核的义务,肯定也不会产生后续的透支八年的问题。或者在杨女士在取出卡内全部余额时尽到告知义务,也不会产生透支八年不知情的情况。又或者在发现杨女士透支未还款的情形发生后,及时有效地通知到本人还款,也不会导致透支30元,却要还万元。

  正是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向杨女士披露信息和保障其知情权的义务,才导致杨女士没有及时获取信用卡透支的情况。

  ——央视特约评论员 岳屾山

  多年拖欠却毫无察觉,谁的责任?

  29.98元,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杨女士并无欠费的恶意,只是在此过程中滞纳金如滚雪球般累积,直至达到万元。而类似的案例中,当事人透支额度都不大,显而易见并非恶意欠款,却由于一直没有收到相关通知,小额欠款利滚利变成巨款。

  银行卡用户在透支后,和银行之间成立贷款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用户应在还款期限内还款,否则即构成违约,将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为杨女士并不知晓自己办理的是信用卡且已透支,由于银行没有尽到及时有效通知杨女士的义务而额外产生的损失,不应由杨女士承担。

  而在这八年时间里,银行显然并不担心杨女士不还款,也一直怠于行使催收权利。既然在2015年曾经打通过杨女士的电话,为何之前从未通知过杨女士?为什么?一是因为不还款就会一直计息,二是因为银行有信用卡诈骗罪这一法宝。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催收后仍不还款的,将构成本罪。所以,无论如何,似乎银行最终都不会因此受到损失,甚至会因此获取大额的利息收益。

  ——央视特约评论员 岳屾山

  信用卡成了“陷阱卡” 这样的梦魇如何避免?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追求利益显然是资本的本性使然,但并不能免除银行作为企业所应承担的各项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同时,服务是发展的根本,中国的银行业想要发展,一定要提高服务质量,摆正自己的位置,避免店大欺客等等不良习惯,真正的把客户当作“上帝”。

  ——央视特约评论员 岳屾山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让守信者走遍天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成为终极目标。在我们不断提升个人信用在社会中的实际价值时,我们无法对此次新闻中的“信用误伤”视而不见。让金融机构的服务更加到位,让个人征信更加科学,让每一位公民都肩负起对自己信用的责任,这个社会就会越来越好,而不是相反。

  ——央视特约评论员 王健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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