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37根电缆线 构成累犯获刑四年并罚金
2016-09-07 15:17: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州冷水滩法院 | 作者:翁丽丽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驾驶无牌五菱之光面的车窜至冷水滩区某小区工地的地下室仓库,盗走失主宋某某的恒飞牌电力电缆线37根、用于连接电力电缆线的铜牌5片。后蒋某单独驾驶装有盗得电缆钱和铜牌的面的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潇湘大道与仁湾镇袁家村路口时,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仁湾派出所民警发现,民警准备上前盘查,蒋某见状驾车掉头逃跑,慌乱之中车子撞在潇湘大道与长丰南路连接处的一条水沟中,蒋某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蒋某驾驶的车辆上缴获被盗的电缆线、铜牌及作案工具等物。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45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45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犯分工合作,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驾驶无牌五菱之光面的车窜至冷水滩区某小区工地的地下室仓库,盗走失主宋某某的恒飞牌电力电缆线37根、用于连接电力电缆线的铜牌5片。后蒋某单独驾驶装有盗得电缆钱和铜牌的面的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潇湘大道与仁湾镇袁家村路口时,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仁湾派出所民警发现,民警准备上前盘查,蒋某见状驾车掉头逃跑,慌乱之中车子撞在潇湘大道与长丰南路连接处的一条水沟中,蒋某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蒋某驾驶的车辆上缴获被盗的电缆线、铜牌及作案工具等物。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45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45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犯分工合作,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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