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研究
2016-09-06 14:44: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九台区法院 | 作者:林冬梅
论文提要:
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针对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的最基本问题的探究,即说理的依据和价值问题,从而得出,裁判文书在说理的依据和原因是当前法律的局限性导致的,另一方面其价值的广泛性和宽泛性,主要通过六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探究当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的不足问题,主要列举了三方面的不足问题。首先,控辩双方在辩护理由的表述方面,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其次,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认识性错误;再者说理的种类及方式不恰当,对上述三个不足的主要问题一一进行阐述。第三部分,对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不足问题,有针对性地了解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内容,从而为完善和提升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提供方向和指引。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罪刑的定性论证;罪刑的量刑论证;总结性意见和对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采纳说明以及引用法律的条文。第四部分,提出几点提升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的意见和建议,即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的途径。
从而,得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凸显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基于刑事案件在审理后,法官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对犯罪分子作出惩罚,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法官的公正性、法律的公平性的重要标尺。通过列举出的几点意见和途径,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大背景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的遵从现实要求和理论要求的趋势。
创新观点:
本文围绕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方面进行探究,在充分了解刑事裁判文书的价值和依据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析出现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问题所在,有针对性地找出解决的方案和途径,分别列举了三种主要的问题和主要的解决方案,从而为提升和完善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理”在哪里
(一)何谓“说理”,说理即讲明道理,服从道理,不蛮横讲理。该语出自《法言.寡见》:“说天者莫辩乎《易》,说事者莫辩乎《书》……说理者莫辩乎《春秋》。”【1】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中,“理”源于何处,透过法律的现象追求背后的渊源,是探究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基本的出发点和着眼点。
1、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基础
刑事裁判文书为什么要说理,这是我们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必须回答的问题。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人们已经在漫长的实践过程中总结得出——法治社会,是最终人类所要达到的理想社会状态,必须让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公认和遵从的一种社会状态。因此,法治社会不是一蹴而就的,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我们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规律。因此,法律的局限性以及社会民主法制进程的要求,便构成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基础。【2】
2、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
一方面是案件的上级法院进行上诉审查,可以充分地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法律共同体开展判例案例研究,为判例案例的做出提供实践和理论上的支持,从而维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3】笔者认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价值,不仅局限于此。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还有效益、保护、监督、吸收不满、完善法律和宣传法制的六大价值。在此分别进行一下阐述:
(1)效益
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记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审判结果。因此,法官以裁判文书的形式对犯罪分子作出惩罚,将案件的事实和审判的理由加以充分的阐述,从而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法官的公正性、法律的公平性的重要标尺。
(2)保护
司法独立,要求法官独立办案,终身负责制。区别于行政官员的首长负责制,也有别于立法机关的集体负责制。但法律(包括宪法)仅是规定法院独立,而非法官个人独立,【4】法官无独立之权,却要承担行为之责,权责失衡,使我们的法官无往不在危险之中。法官的自我保护也就十分重要。而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上加以注意,就能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到法官自我保护的作用。首先,裁判文书的全面、充分说理,可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其次,裁判文书是最好的说理证据,如果裁判文书无论是在说理部分还是在案件调查事实部分都清晰明了准确,那么即使案件被上诉、申诉或法官被投诉,法官也能依据裁判文书解释清楚;再者,充分说理的裁判文书会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合法的权益、且有利于个案在社会上产生传播正能量的影响,那么一旦办案法官面临不公正的处分、一方当事人打击报复的情形时,法官也可以在民众中得到支持和肯定。
(3)监督
刑事裁判文书是社会各界对办案法官监督的一种方式,自司法公开以来,人们可以不用到法院就可以查阅审判的文书,同时,也可以针对认为有异议、不公正的裁判文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因此,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尤为重要,否则将成为双方当事人的众矢之的。
刑事裁判文书的监督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的监督,当事人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最有监督法官的利益驱动力。当事人从裁判文书的说理中,能体会得到判决的公正与否,不公正则会上诉,进行直接的监督;第二,二审的监督,一审裁判文书的说理,是二审的基础。只有一审的裁判文书全面、充分说理,才能全面暴露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便于二审纠正;第三,社会的监督,刑事裁判文书如果只有判决结果但是没有充分的说理部分,社会民众将无法知道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依据,也不知道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是否有法必依,是否公平公正,也无法使用自己手中的监督权。只有全面、充分说理,社会才‘好判断裁判是否公正,错在哪里。俗话说,“真金不怕火炼”,说理严谨、清晰的、高质量裁判经得起时间、舆论的推敲。
(4)吸收不满
法官的职能之一是为了给当事人解决纠纷,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很大程度上是当事人之间已经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和纠纷,甚至是对社会的不满等厌弃社会的不良情绪。这类人群的不满情绪,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及时的舒解,最终将积累成多,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法律的程序公正、公平的价值就在于吸收、化解人民群众对个人、社会的不满。诉讼就是吸收不满的途径之一。首先,裁判文书的说理,就是让当事人通过陈述与辩驳将其不满发泄,法官再进行公正的评断。若有任一方当事人不服,均可以上诉;其次,裁判文书的说理,让当事人看得见法官的公正。任何正常的当事人看见公正之后,都会消去不满,接受裁判;最后,裁判文书的说理的部分采纳了当事人合法合理的部分,当事人对该部分的说理加以肯定,就是对自身的一种肯定,也有利于缓解不满情绪。
(5)完善法律
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而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和丰富多彩的,这就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为了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立法机关通过出台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修正、补充、说明。然而,完全依靠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实时地加以解决现实问题,而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有效地克服不足,为我国的司法理论不断完善做出贡献。
(6)宣传法制
刑事司法活动的过程既肩负着实施刑法法规的使命,也肩负着宣传法制的职责。法官宣传法制,一方面是通过日常的工作与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流、沟通,并在庭审的过程中聆听控辩双方之间的陈述和辩驳。法官在办理具体个案时,通过制作裁判文书的全面、充分说理,向全社会公开。从而达到教育、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刑事裁判文书呈现的说理性不足
(一)控辩双方在辩护理由的表述方面,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
对于辩护结论没有做出充分的总结,而对检方意见和理由进行阐述的比例较高,甚至可能达到100%。从某种意义上表明法官在审判中没恪守守中立性的准则;其次,没有一份裁判文书从理论角度论证说理。对于一些复杂案件的定罪量刑,需要法官进行深入的伦理,才能使法律规范真正运用到实际的审判活动中。对于简单的“不予采信”、“部分采信”,没有具体认证的过程,需要法官进行充分的论证说明。
(二)对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认识性错误
1、对说理内涵和外延的误解;说理的内涵不仅包括事实与法律依据,还包括事实与法律、法理之间的联系,在裁判文书中只列举事实和法律根据,而不重视分析、判断、推理之间的关联性,缺乏逻辑推理和法理深度,又将说理的外延主要局限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方面。【5】将裁判文书说理的范围大大缩小,导致说理不全面,也缺乏裁判文书的广度和深度;
2、对裁判文书说理作用的误解;一般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就是给裁判结果提供事实、法律依据,而认识不到除此之外还有辩法明理、对上访均有利和发挥法官聪明才智的作用,更看不到说理还是法治的方法—以理服人的体现和民主的政治公开化要求。
(三)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种类及方式不恰当
现如今,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种类:1、证据说理;2、定罪说理;3、量刑说理;4、刑法种类选择说理。法官在审理案件后,对全案进行分析裁判得出结论的过程实质上也是说理的过程,但是,在种类和方式上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
首先,根据审判程序的不同,裁判文书的说理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涉案的标的、案情的复杂程度等的不同,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于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一般均无异议,故而裁判文书大多是以定罪说理为主,而对证据的说理部分倾向性地会有所减少,甚至会出现没有提及的情形;而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大多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针对复杂的案情对证据有较大的争议的在裁判文书中会予以说理;
其次,对于定罪量刑问题,在裁判文书中,更多的是最定罪问题的说理,不可否认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时候,已经掌握了相当的证据加以公诉,为证实公诉的意见,公诉机关也会为支撑罪名提供充足的准备,法官通常会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一家,从证据的内容及所论证的事实分析到犯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法条应当结合实际的案情及事实得出结论,缺乏对法理的分析和证据的论证,使得一些法条显得过于模式化、框架化。例如: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于缓刑的说理描述,一般模式就是参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千篇一律无法实现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缺乏针对性,很难据此了解到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的思路和考量。
三、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的基本内容
(一)罪刑的定性论证
首先,法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运用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对被告人的实施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找出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无罪定性的情况下,明确表述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依据,定性论证的方式是根据三段论的理论进行推理,刑法法规作为大前提,为法官审判提供了理论依据;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依据作为小前提,为法官制作文书提供了事实依据,进而得出结论;
(二)罪刑的量刑论证
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也就是说,刑事裁判文作为庭审过程的真实体现,反映了对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论过程以及法官审判的依据,量刑的理由要根据定性为依据,根据实际的情况和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得出犯罪嫌疑人应当得到的量刑程度。对于应当从重处罚的、从轻处罚的、或者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根据《刑法》的具体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下予以判处刑罚。
(三)总结性意见和对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采纳说明
首先,法官应当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对全案的处理结果作出总结性意见;另一方面,对控辩双方的不同意见采纳的说明,在定性方面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哪些意见可以采纳,哪些意见不能采纳要进行充分说明;此外,对公诉方量刑意见、辩护方的辩护意见要作出相应的回应,尤其是对于被告人坚持无罪辩护的情形时,法官需要通过定罪裁判程序宣告对被告人的有罪裁决时,然后再加以进一步论证,这时就需要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控辩双方的不同意见加以归纳和总结,合理的部分进行阐述、不合理的部分加以说明。
(四)引用法律的条文
作为刑事裁判的大前提,法官定罪量刑时的裁判依据。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而不仅限于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在引用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先实体后程序、先定罪后量刑的顺序规定;在引用法条的过程中,应当努力做到充分、全面、准确地引用,并能够自圆其说,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围绕着法律的规定进行说理,超过规定的范围或是框架,就会造成既无定罪的依据、也没有量刑的依据。
四、提升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途径
刑事裁判文书在评断客观事实的时候,需要体现出裁判的公正性、公平性、客观性,刑事裁判文书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产物,属于公共产品的性质,然而,说理的薄弱性却会对公众造成不良的影响,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提高思想意识
要提升说理的深度和广度,首先就要提升办案法官制作文书个人的态度和思想意识,从自身出发,从自己的内心出发,将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准则来要求自己,部分办案法官对于案件的罪行问题把握得十分严谨而准确,但是缺乏充分的说理予以支撑案件的审判结果,因此法官应当严格按照司法文书的规范进行制作,确保在说理部分能够做到充分、严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层面强有力的理论性支撑和学理性支撑。
由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下法官终身负责制的要求,法官的办案水平以及责任意识明显提升,在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论证、推理过程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转变和进步,加之当前司法公开平台活动的有序开展,也能够提升法官的刑事裁判文书的重视程度,在日常中也能够督促法官不断加深学术的理论功底和钻研的精神。
(二)保障控辩平衡
刑事审判不同于民事审判,公诉方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诉时,控诉方的控诉意见有时呈现力压的趋势,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只能以寥寥数语总结意见和观点。因此,对于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论或是失衡的博弈现象,可以通过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加以改善。对于控方的控诉意见和观点可以进行归纳,而不是长篇累牍地照搬照抄,应当有选择性地选取必要的论点。同时,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也应当酌情采纳,并进行总结归纳。尤其是对于“本院认为”这一重要的环节,尽量避免出现法官用一句话概括的情况,部分裁判文书中会出现法官只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罪数及年限等一言以蔽之的情形。尽管,言简意赅可以直观地体现出审判的结果,但无法给控辩双方一个合情合理的推理和解释,使得部分犯罪分子在被判刑的时候,也不能心悦诚服,不知道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在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解释。才不至于导致法律最终成为惩罚犯罪的“冷暴力”的手段。裁判文书有着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每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都是对法律法规的又一次诠释,法官应当维系控辩意见的平衡,保持中立性。【6】
(三)兼顾事理和法理
裁判文书的写作内容,在理论上主要包括:事理和法理两个部分,首先,事理就是对全案事实进行的认定,尽可能地还原真实的案情,通过在庭审过程中调查案件的基本事实,加以认定;法理就是对案件最终所适用法律法规的选择和解释。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关联。也就是说事理印证法理、法理评价事理。要最终实现增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就要把事理和法理这两部分相结合起来,融合在一起并且有条理地阐述出来。同样,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确定事实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绝不应将这一过程视为裁判者在裁判的过程中对案件的一种主观臆断,没有经过论理甚至是说理就得出相应的结论,而是要在裁判文书中体现法官在整个审判案件的过程中的思想过程和思维方式,从而提升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四)讲究文理和学理
法官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为是一次文学作品的创作历程。法官运用严谨、精炼、清晰的语言和文字将事理、法理和情理一一地表现出来,一篇令人接受的、赞许的裁判文书,体现了办案法官在语言、文字方面的功底、论理水平和能力。
在学理上,通过论证犯罪的理论依据,将繁文缛节的法条通过裁判文书通俗易懂地解释出来,让各方当事人都能够理解,并能够接受裁判的结果,也使得整个裁判文书显得有理有据。
注释:
【1】汉.扬雄:《法言.寡见》。
【2】李海涛:《论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载《法官说法》。
【4】熊秋红:《司法独立原则的含义及其保障规则》,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60页。
【5】毛晓伟:《关于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思考)),《重庆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第61页。
【6】郭英崽、余周洋《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_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背景》,载《商界论坛.经法视点》
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针对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的最基本问题的探究,即说理的依据和价值问题,从而得出,裁判文书在说理的依据和原因是当前法律的局限性导致的,另一方面其价值的广泛性和宽泛性,主要通过六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探究当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的不足问题,主要列举了三方面的不足问题。首先,控辩双方在辩护理由的表述方面,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其次,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认识性错误;再者说理的种类及方式不恰当,对上述三个不足的主要问题一一进行阐述。第三部分,对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不足问题,有针对性地了解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内容,从而为完善和提升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提供方向和指引。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罪刑的定性论证;罪刑的量刑论证;总结性意见和对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采纳说明以及引用法律的条文。第四部分,提出几点提升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的意见和建议,即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的途径。
从而,得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凸显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基于刑事案件在审理后,法官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对犯罪分子作出惩罚,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法官的公正性、法律的公平性的重要标尺。通过列举出的几点意见和途径,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大背景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的遵从现实要求和理论要求的趋势。
创新观点:
本文围绕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方面进行探究,在充分了解刑事裁判文书的价值和依据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析出现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问题所在,有针对性地找出解决的方案和途径,分别列举了三种主要的问题和主要的解决方案,从而为提升和完善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理”在哪里
(一)何谓“说理”,说理即讲明道理,服从道理,不蛮横讲理。该语出自《法言.寡见》:“说天者莫辩乎《易》,说事者莫辩乎《书》……说理者莫辩乎《春秋》。”【1】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中,“理”源于何处,透过法律的现象追求背后的渊源,是探究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基本的出发点和着眼点。
1、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基础
刑事裁判文书为什么要说理,这是我们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必须回答的问题。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人们已经在漫长的实践过程中总结得出——法治社会,是最终人类所要达到的理想社会状态,必须让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公认和遵从的一种社会状态。因此,法治社会不是一蹴而就的,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我们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规律。因此,法律的局限性以及社会民主法制进程的要求,便构成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基础。【2】
2、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
一方面是案件的上级法院进行上诉审查,可以充分地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法律共同体开展判例案例研究,为判例案例的做出提供实践和理论上的支持,从而维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3】笔者认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价值,不仅局限于此。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还有效益、保护、监督、吸收不满、完善法律和宣传法制的六大价值。在此分别进行一下阐述:
(1)效益
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记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审判结果。因此,法官以裁判文书的形式对犯罪分子作出惩罚,将案件的事实和审判的理由加以充分的阐述,从而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法官的公正性、法律的公平性的重要标尺。
(2)保护
司法独立,要求法官独立办案,终身负责制。区别于行政官员的首长负责制,也有别于立法机关的集体负责制。但法律(包括宪法)仅是规定法院独立,而非法官个人独立,【4】法官无独立之权,却要承担行为之责,权责失衡,使我们的法官无往不在危险之中。法官的自我保护也就十分重要。而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上加以注意,就能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到法官自我保护的作用。首先,裁判文书的全面、充分说理,可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其次,裁判文书是最好的说理证据,如果裁判文书无论是在说理部分还是在案件调查事实部分都清晰明了准确,那么即使案件被上诉、申诉或法官被投诉,法官也能依据裁判文书解释清楚;再者,充分说理的裁判文书会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合法的权益、且有利于个案在社会上产生传播正能量的影响,那么一旦办案法官面临不公正的处分、一方当事人打击报复的情形时,法官也可以在民众中得到支持和肯定。
(3)监督
刑事裁判文书是社会各界对办案法官监督的一种方式,自司法公开以来,人们可以不用到法院就可以查阅审判的文书,同时,也可以针对认为有异议、不公正的裁判文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因此,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尤为重要,否则将成为双方当事人的众矢之的。
刑事裁判文书的监督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的监督,当事人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最有监督法官的利益驱动力。当事人从裁判文书的说理中,能体会得到判决的公正与否,不公正则会上诉,进行直接的监督;第二,二审的监督,一审裁判文书的说理,是二审的基础。只有一审的裁判文书全面、充分说理,才能全面暴露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便于二审纠正;第三,社会的监督,刑事裁判文书如果只有判决结果但是没有充分的说理部分,社会民众将无法知道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依据,也不知道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是否有法必依,是否公平公正,也无法使用自己手中的监督权。只有全面、充分说理,社会才‘好判断裁判是否公正,错在哪里。俗话说,“真金不怕火炼”,说理严谨、清晰的、高质量裁判经得起时间、舆论的推敲。
(4)吸收不满
法官的职能之一是为了给当事人解决纠纷,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很大程度上是当事人之间已经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和纠纷,甚至是对社会的不满等厌弃社会的不良情绪。这类人群的不满情绪,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及时的舒解,最终将积累成多,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法律的程序公正、公平的价值就在于吸收、化解人民群众对个人、社会的不满。诉讼就是吸收不满的途径之一。首先,裁判文书的说理,就是让当事人通过陈述与辩驳将其不满发泄,法官再进行公正的评断。若有任一方当事人不服,均可以上诉;其次,裁判文书的说理,让当事人看得见法官的公正。任何正常的当事人看见公正之后,都会消去不满,接受裁判;最后,裁判文书的说理的部分采纳了当事人合法合理的部分,当事人对该部分的说理加以肯定,就是对自身的一种肯定,也有利于缓解不满情绪。
(5)完善法律
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而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和丰富多彩的,这就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为了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立法机关通过出台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修正、补充、说明。然而,完全依靠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实时地加以解决现实问题,而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有效地克服不足,为我国的司法理论不断完善做出贡献。
(6)宣传法制
刑事司法活动的过程既肩负着实施刑法法规的使命,也肩负着宣传法制的职责。法官宣传法制,一方面是通过日常的工作与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流、沟通,并在庭审的过程中聆听控辩双方之间的陈述和辩驳。法官在办理具体个案时,通过制作裁判文书的全面、充分说理,向全社会公开。从而达到教育、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刑事裁判文书呈现的说理性不足
(一)控辩双方在辩护理由的表述方面,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
对于辩护结论没有做出充分的总结,而对检方意见和理由进行阐述的比例较高,甚至可能达到100%。从某种意义上表明法官在审判中没恪守守中立性的准则;其次,没有一份裁判文书从理论角度论证说理。对于一些复杂案件的定罪量刑,需要法官进行深入的伦理,才能使法律规范真正运用到实际的审判活动中。对于简单的“不予采信”、“部分采信”,没有具体认证的过程,需要法官进行充分的论证说明。
(二)对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认识性错误
1、对说理内涵和外延的误解;说理的内涵不仅包括事实与法律依据,还包括事实与法律、法理之间的联系,在裁判文书中只列举事实和法律根据,而不重视分析、判断、推理之间的关联性,缺乏逻辑推理和法理深度,又将说理的外延主要局限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方面。【5】将裁判文书说理的范围大大缩小,导致说理不全面,也缺乏裁判文书的广度和深度;
2、对裁判文书说理作用的误解;一般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就是给裁判结果提供事实、法律依据,而认识不到除此之外还有辩法明理、对上访均有利和发挥法官聪明才智的作用,更看不到说理还是法治的方法—以理服人的体现和民主的政治公开化要求。
(三)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种类及方式不恰当
现如今,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种类:1、证据说理;2、定罪说理;3、量刑说理;4、刑法种类选择说理。法官在审理案件后,对全案进行分析裁判得出结论的过程实质上也是说理的过程,但是,在种类和方式上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
首先,根据审判程序的不同,裁判文书的说理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涉案的标的、案情的复杂程度等的不同,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于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一般均无异议,故而裁判文书大多是以定罪说理为主,而对证据的说理部分倾向性地会有所减少,甚至会出现没有提及的情形;而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大多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针对复杂的案情对证据有较大的争议的在裁判文书中会予以说理;
其次,对于定罪量刑问题,在裁判文书中,更多的是最定罪问题的说理,不可否认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时候,已经掌握了相当的证据加以公诉,为证实公诉的意见,公诉机关也会为支撑罪名提供充足的准备,法官通常会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一家,从证据的内容及所论证的事实分析到犯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法条应当结合实际的案情及事实得出结论,缺乏对法理的分析和证据的论证,使得一些法条显得过于模式化、框架化。例如: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于缓刑的说理描述,一般模式就是参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千篇一律无法实现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缺乏针对性,很难据此了解到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的思路和考量。
三、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的基本内容
(一)罪刑的定性论证
首先,法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运用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对被告人的实施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找出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无罪定性的情况下,明确表述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依据,定性论证的方式是根据三段论的理论进行推理,刑法法规作为大前提,为法官审判提供了理论依据;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依据作为小前提,为法官制作文书提供了事实依据,进而得出结论;
(二)罪刑的量刑论证
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也就是说,刑事裁判文作为庭审过程的真实体现,反映了对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论过程以及法官审判的依据,量刑的理由要根据定性为依据,根据实际的情况和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得出犯罪嫌疑人应当得到的量刑程度。对于应当从重处罚的、从轻处罚的、或者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根据《刑法》的具体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下予以判处刑罚。
(三)总结性意见和对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采纳说明
首先,法官应当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对全案的处理结果作出总结性意见;另一方面,对控辩双方的不同意见采纳的说明,在定性方面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哪些意见可以采纳,哪些意见不能采纳要进行充分说明;此外,对公诉方量刑意见、辩护方的辩护意见要作出相应的回应,尤其是对于被告人坚持无罪辩护的情形时,法官需要通过定罪裁判程序宣告对被告人的有罪裁决时,然后再加以进一步论证,这时就需要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控辩双方的不同意见加以归纳和总结,合理的部分进行阐述、不合理的部分加以说明。
(四)引用法律的条文
作为刑事裁判的大前提,法官定罪量刑时的裁判依据。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而不仅限于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在引用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先实体后程序、先定罪后量刑的顺序规定;在引用法条的过程中,应当努力做到充分、全面、准确地引用,并能够自圆其说,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围绕着法律的规定进行说理,超过规定的范围或是框架,就会造成既无定罪的依据、也没有量刑的依据。
四、提升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途径
刑事裁判文书在评断客观事实的时候,需要体现出裁判的公正性、公平性、客观性,刑事裁判文书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产物,属于公共产品的性质,然而,说理的薄弱性却会对公众造成不良的影响,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提高思想意识
要提升说理的深度和广度,首先就要提升办案法官制作文书个人的态度和思想意识,从自身出发,从自己的内心出发,将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准则来要求自己,部分办案法官对于案件的罪行问题把握得十分严谨而准确,但是缺乏充分的说理予以支撑案件的审判结果,因此法官应当严格按照司法文书的规范进行制作,确保在说理部分能够做到充分、严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层面强有力的理论性支撑和学理性支撑。
由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下法官终身负责制的要求,法官的办案水平以及责任意识明显提升,在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论证、推理过程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转变和进步,加之当前司法公开平台活动的有序开展,也能够提升法官的刑事裁判文书的重视程度,在日常中也能够督促法官不断加深学术的理论功底和钻研的精神。
(二)保障控辩平衡
刑事审判不同于民事审判,公诉方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诉时,控诉方的控诉意见有时呈现力压的趋势,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只能以寥寥数语总结意见和观点。因此,对于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论或是失衡的博弈现象,可以通过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加以改善。对于控方的控诉意见和观点可以进行归纳,而不是长篇累牍地照搬照抄,应当有选择性地选取必要的论点。同时,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也应当酌情采纳,并进行总结归纳。尤其是对于“本院认为”这一重要的环节,尽量避免出现法官用一句话概括的情况,部分裁判文书中会出现法官只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罪数及年限等一言以蔽之的情形。尽管,言简意赅可以直观地体现出审判的结果,但无法给控辩双方一个合情合理的推理和解释,使得部分犯罪分子在被判刑的时候,也不能心悦诚服,不知道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在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解释。才不至于导致法律最终成为惩罚犯罪的“冷暴力”的手段。裁判文书有着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每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都是对法律法规的又一次诠释,法官应当维系控辩意见的平衡,保持中立性。【6】
(三)兼顾事理和法理
裁判文书的写作内容,在理论上主要包括:事理和法理两个部分,首先,事理就是对全案事实进行的认定,尽可能地还原真实的案情,通过在庭审过程中调查案件的基本事实,加以认定;法理就是对案件最终所适用法律法规的选择和解释。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关联。也就是说事理印证法理、法理评价事理。要最终实现增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就要把事理和法理这两部分相结合起来,融合在一起并且有条理地阐述出来。同样,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确定事实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绝不应将这一过程视为裁判者在裁判的过程中对案件的一种主观臆断,没有经过论理甚至是说理就得出相应的结论,而是要在裁判文书中体现法官在整个审判案件的过程中的思想过程和思维方式,从而提升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四)讲究文理和学理
法官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为是一次文学作品的创作历程。法官运用严谨、精炼、清晰的语言和文字将事理、法理和情理一一地表现出来,一篇令人接受的、赞许的裁判文书,体现了办案法官在语言、文字方面的功底、论理水平和能力。
在学理上,通过论证犯罪的理论依据,将繁文缛节的法条通过裁判文书通俗易懂地解释出来,让各方当事人都能够理解,并能够接受裁判的结果,也使得整个裁判文书显得有理有据。
注释:
【1】汉.扬雄:《法言.寡见》。
【2】李海涛:《论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载《法官说法》。
【4】熊秋红:《司法独立原则的含义及其保障规则》,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60页。
【5】毛晓伟:《关于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思考)),《重庆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第61页。
【6】郭英崽、余周洋《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_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背景》,载《商界论坛.经法视点》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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