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浅析
2016-09-06 14:31: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渭南法院 | 作者:尹 楠
[摘要]:近年来, 随着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形成了新的劳动力群体,即农民工群体。农民工群体作为一个规模巨大的特殊群体, 如今在城市化进程中正日益边缘化。而扭转这种局面的根本出路则是加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解决好农民工问题, 不但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等问题的最终解决, 而且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权益;权益保障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镇涌入,农民工成为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不仅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法定权利方面缺失,而且实际能够享有的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弱势群体。因此,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
农民工在建筑、纺织、勘探和环卫等诸多城市人不愿从事的艰苦行业中辛勤劳作, 为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在现实中, 农民工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却没有与其贡献成正比,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
一是就业歧视。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次属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 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以优先保障市民就业为理由, 在招工程序、招工比例、务工比例、行业工种等方面设置门槛和壁垒, 使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许多城市和单位要求进城务工农民办理多种证件, 成为进城务工农民的一大经济和心理负担, 从而增加了农民工进城费用和从业自卑心理, 人为地抬高了就业门槛。
二是劳动报酬权频受侵害。首先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职工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一般农民工的工资仅为城市工人工资的一半,且没有其他的福利,这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让农民工深受体制的毒害,也加剧了城乡之间的鸿沟,不利于我们城乡一体化发展,这种同工不同酬现象也是对农民工人格的歧视。其次是拖欠劳动报酬的现象严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生存的必要,但是现实当中的许多雇主存在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有些雇主甚至对讨薪的劳动者实行暴力威胁。
2、农民工社会权益得不到保护
一是生活条件恶劣。农民工自身的经济水平和承受能力, 使他们在吃、穿、住等生活方面比较拮据。他们往往住最差的房子, 吃最便宜的食物, 穿最廉价的衣服, 业余文化生活枯燥单调, 常年过着工作、吃饭、睡觉、再工作的单一生活。
二是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工伤参保率低, 伤残医治赔偿困难。医疗、养老保险空缺, 后顾之忧难以解决。遇到生病、工伤事故, 单位只给予少量的补偿金, 许多情况下, 连这点微薄的补偿金也无法保证。当农民工被所在企业解雇以后, 生活就会失去保障。农民工生病时, 由于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 以致病重而重新返贫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受教育权利不平等。农民工得不到有效的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等, 其子女不能顺利得到或完全得到受教育的权利。除此之外, 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 留守农村的孩子缺乏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教育, 辍学、失学人数增多, 学习质量下降。与其他工薪人员相比, 同样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劳动者, 农民工却是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
3、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缺陷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把农民工视为城市的二等公民,使得农民工遭受不公正的对待,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使得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农民工对法律法规的诉求我们还不能满足,这使得农民工因为我们的制度不完善而去买单。
二、权益保障与维护的路径
1、强化政府职能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主要力量。
政府作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的重要力量,必须将重点放在规则的制定与监督执行上,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力量。
(1)公正执法,提高服务能力
地方各级政府要形成以劳动部门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立体的法制环境。定期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大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执法力度,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加强企业监管,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与创业服务;做好政策宣传,激发社会互助力量;进行制度创新扩大政治参与、引导舆论支持等。政府应加快扩大农村养老保险惠及范围。
(2)严格执法,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
当前在正规的劳务市场中,一般用人单位对学历要求都非常高,不少工种还要求有技术资格证书,适合农民工干的活儿非常少。而一些黑中介往往以介绍工作为名借机赚黑心钱,农民工在那里多数都是上当受骗,所以他们宁愿在街头等活儿干,也不愿找劳务中介。但是,这种用工方式由于缺乏监管,雇主与务工人员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劳动力市场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组织管理,中介机构和劳动服务部门应实施规范化操作,特别是对那些只顾经济利益,坑害农民工的黑中介要严厉打击,净化劳务中介市场,为农民工择业创造更加优良的就业服务环境。
(3)开展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首先应加大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 保证所有农村孩子都能免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其次应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并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只有农民工素质提高了,他们自身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2、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保障体系
基于农民工的弱者地位和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完整地构筑出一个农民工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必须对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整理, 将他们相互之间有矛盾、冲突的地方加以清理,根据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由最高院再予以统一和说明, 从而减少法律适用方面的不统一, 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1)推动政府落实法律援助责任, 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问题。
(2)简化诉讼程序, 降低诉讼成本。
(3) 完善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机制, 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有效地贯彻执行。
(4)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依赖于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 通过对农民工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可以对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有效做到事前预防,减少和降低侵害发生的几率和可能性。
3、完善劳动保障体系
健全和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健全该制度时应规定农民工在外出务工时, 凭着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可到务工所在地的相应保险机构参加保险。为免除当地保险机构不必要的负担, 可规定当农民工的参保关系迁入后其所在单位应代为缴纳部分保险金, 当农民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时, 其费用由两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比例承担。建立农民工伤、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保险制度。
4、企业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的路径选择
第一、建立公平的激励制度。绝大多数农民工对企业处事不公平、管理混乱表示失望和无法忍受。企业保护农民工权益,并非只是发工资和提供福利这样简单。其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能够从中体现公平的激励,使工人意志舒畅,也是对工人权益的维护。
第二、加强企业内部培训。应注重组织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升农民工职业素质,并对企业产生向心力。对农民工进行素质教育,提高其预防和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教育农民工养成良好的行为道德规范,树立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良好社会公德。
第三、组织文化娱乐活动。需要通过读书、看影视、联谊等文化娱乐活动,以舒缓精神、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企业在组织农民工生产之余,也应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工人文化生活。
三、结语
城市的四周高楼林立,城市的繁华和高质量的生活,这原本是农民工汗水的结晶,但他们的生存状况却是生活的另一面写照,农民工权益却遭到社会的践踏,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社会秩序。漠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就是对农民工的尊严和价值的歧视,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需要一个公正合理社会环境支持农民工融入城市,分享城市改革发展成果,享受精神文化,提高农民工的幸福指数,增强农民工对国家的认同感,这是对农民工的终极关怀。只有农民工感受到自身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自身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地位平等时, 农民工才能实现与社会的和谐相处, 我国的现代化才有希望得以真正实现。。对农民工这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需要的从不是怜悯、同情,而是要从制度、体制、政策上消除产生弱势群体的根源,真正让农民工分享到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作者单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权益;权益保障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镇涌入,农民工成为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不仅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法定权利方面缺失,而且实际能够享有的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弱势群体。因此,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
农民工在建筑、纺织、勘探和环卫等诸多城市人不愿从事的艰苦行业中辛勤劳作, 为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在现实中, 农民工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却没有与其贡献成正比,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
一是就业歧视。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次属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 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以优先保障市民就业为理由, 在招工程序、招工比例、务工比例、行业工种等方面设置门槛和壁垒, 使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许多城市和单位要求进城务工农民办理多种证件, 成为进城务工农民的一大经济和心理负担, 从而增加了农民工进城费用和从业自卑心理, 人为地抬高了就业门槛。
二是劳动报酬权频受侵害。首先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职工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一般农民工的工资仅为城市工人工资的一半,且没有其他的福利,这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让农民工深受体制的毒害,也加剧了城乡之间的鸿沟,不利于我们城乡一体化发展,这种同工不同酬现象也是对农民工人格的歧视。其次是拖欠劳动报酬的现象严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生存的必要,但是现实当中的许多雇主存在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有些雇主甚至对讨薪的劳动者实行暴力威胁。
2、农民工社会权益得不到保护
一是生活条件恶劣。农民工自身的经济水平和承受能力, 使他们在吃、穿、住等生活方面比较拮据。他们往往住最差的房子, 吃最便宜的食物, 穿最廉价的衣服, 业余文化生活枯燥单调, 常年过着工作、吃饭、睡觉、再工作的单一生活。
二是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工伤参保率低, 伤残医治赔偿困难。医疗、养老保险空缺, 后顾之忧难以解决。遇到生病、工伤事故, 单位只给予少量的补偿金, 许多情况下, 连这点微薄的补偿金也无法保证。当农民工被所在企业解雇以后, 生活就会失去保障。农民工生病时, 由于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 以致病重而重新返贫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受教育权利不平等。农民工得不到有效的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等, 其子女不能顺利得到或完全得到受教育的权利。除此之外, 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 留守农村的孩子缺乏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教育, 辍学、失学人数增多, 学习质量下降。与其他工薪人员相比, 同样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劳动者, 农民工却是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
3、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缺陷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把农民工视为城市的二等公民,使得农民工遭受不公正的对待,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使得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农民工对法律法规的诉求我们还不能满足,这使得农民工因为我们的制度不完善而去买单。
二、权益保障与维护的路径
1、强化政府职能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主要力量。
政府作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的重要力量,必须将重点放在规则的制定与监督执行上,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力量。
(1)公正执法,提高服务能力
地方各级政府要形成以劳动部门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立体的法制环境。定期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大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执法力度,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加强企业监管,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与创业服务;做好政策宣传,激发社会互助力量;进行制度创新扩大政治参与、引导舆论支持等。政府应加快扩大农村养老保险惠及范围。
(2)严格执法,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
当前在正规的劳务市场中,一般用人单位对学历要求都非常高,不少工种还要求有技术资格证书,适合农民工干的活儿非常少。而一些黑中介往往以介绍工作为名借机赚黑心钱,农民工在那里多数都是上当受骗,所以他们宁愿在街头等活儿干,也不愿找劳务中介。但是,这种用工方式由于缺乏监管,雇主与务工人员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劳动力市场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组织管理,中介机构和劳动服务部门应实施规范化操作,特别是对那些只顾经济利益,坑害农民工的黑中介要严厉打击,净化劳务中介市场,为农民工择业创造更加优良的就业服务环境。
(3)开展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首先应加大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 保证所有农村孩子都能免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其次应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并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只有农民工素质提高了,他们自身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2、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保障体系
基于农民工的弱者地位和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完整地构筑出一个农民工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必须对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整理, 将他们相互之间有矛盾、冲突的地方加以清理,根据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由最高院再予以统一和说明, 从而减少法律适用方面的不统一, 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1)推动政府落实法律援助责任, 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问题。
(2)简化诉讼程序, 降低诉讼成本。
(3) 完善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机制, 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有效地贯彻执行。
(4)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依赖于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 通过对农民工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可以对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有效做到事前预防,减少和降低侵害发生的几率和可能性。
3、完善劳动保障体系
健全和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健全该制度时应规定农民工在外出务工时, 凭着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可到务工所在地的相应保险机构参加保险。为免除当地保险机构不必要的负担, 可规定当农民工的参保关系迁入后其所在单位应代为缴纳部分保险金, 当农民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时, 其费用由两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比例承担。建立农民工伤、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保险制度。
4、企业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的路径选择
第一、建立公平的激励制度。绝大多数农民工对企业处事不公平、管理混乱表示失望和无法忍受。企业保护农民工权益,并非只是发工资和提供福利这样简单。其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能够从中体现公平的激励,使工人意志舒畅,也是对工人权益的维护。
第二、加强企业内部培训。应注重组织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升农民工职业素质,并对企业产生向心力。对农民工进行素质教育,提高其预防和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教育农民工养成良好的行为道德规范,树立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良好社会公德。
第三、组织文化娱乐活动。需要通过读书、看影视、联谊等文化娱乐活动,以舒缓精神、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企业在组织农民工生产之余,也应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工人文化生活。
三、结语
城市的四周高楼林立,城市的繁华和高质量的生活,这原本是农民工汗水的结晶,但他们的生存状况却是生活的另一面写照,农民工权益却遭到社会的践踏,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社会秩序。漠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就是对农民工的尊严和价值的歧视,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需要一个公正合理社会环境支持农民工融入城市,分享城市改革发展成果,享受精神文化,提高农民工的幸福指数,增强农民工对国家的认同感,这是对农民工的终极关怀。只有农民工感受到自身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自身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地位平等时, 农民工才能实现与社会的和谐相处, 我国的现代化才有希望得以真正实现。。对农民工这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需要的从不是怜悯、同情,而是要从制度、体制、政策上消除产生弱势群体的根源,真正让农民工分享到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作者单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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