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了五元搓澡费 打伤搓澡工获刑赔六万
2016-09-05 09:00: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法院 | 作者:聂涛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冲动会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毁灭一切。被告人张某却因区区五元钱浴资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动手伤人而触犯刑律被定罪科刑。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村民张某隔三差五到附近“龙泉浴室”洗浴。2016年2月28日19时许,收工后,蓬头垢面的张某再一次来到“龙泉浴室”洗澡。张某进入浴室宽衣解带后跳入热水池泡澡,大约半个小时后,他呼唤搓澡工给其搓背,搓澡工王某闻讯上前给其搓背,须臾功夫搓澡结束,张某冲洗干净身上残留的污垢后随即更衣,到前台结算浴资时,被告知须支付前一次的搓澡费5元钱,为其提供服务的搓澡工仍是王某。张某坚称自己不欠搓澡费,是王某讹人,于是,便找王某理论,两人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围观者议论纷纷,孰是孰非难以定论。张某觉得王某故意让自己在众人面前出丑,恼羞成怒,他双手抓住王某的头发和衣领将其狠狠地掼在地上,并用膝盖跪在王某右侧胸部,同时用拳头朝王某面部、右侧胸部打去,致王某受伤。经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右侧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于2016年4月8日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近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界首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被告人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村民张某隔三差五到附近“龙泉浴室”洗浴。2016年2月28日19时许,收工后,蓬头垢面的张某再一次来到“龙泉浴室”洗澡。张某进入浴室宽衣解带后跳入热水池泡澡,大约半个小时后,他呼唤搓澡工给其搓背,搓澡工王某闻讯上前给其搓背,须臾功夫搓澡结束,张某冲洗干净身上残留的污垢后随即更衣,到前台结算浴资时,被告知须支付前一次的搓澡费5元钱,为其提供服务的搓澡工仍是王某。张某坚称自己不欠搓澡费,是王某讹人,于是,便找王某理论,两人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围观者议论纷纷,孰是孰非难以定论。张某觉得王某故意让自己在众人面前出丑,恼羞成怒,他双手抓住王某的头发和衣领将其狠狠地掼在地上,并用膝盖跪在王某右侧胸部,同时用拳头朝王某面部、右侧胸部打去,致王某受伤。经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右侧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于2016年4月8日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近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界首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被告人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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