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姑饼干标签被认定违法 江中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2016-08-29 09:52: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一中法院 | 作者:曾巧艺
因认为超市发厢红旗店销售的江中猴姑饼干产品标签上有“养胃”字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海淀区食药局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商品生产商江中公司认为上述处罚侵害了公司利益,致使其产品声誉受损,故将海淀区食药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江中公司的诉讼请求,江中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8月20日,海淀区食药局根据李某举报,对超市发厢红旗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标签上有“养胃”字样。同月22日,海淀区食药局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9月19日,经过对超市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到该超市出售的由江中公司委托正鸿富公司生产的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外包装上曾标注“养胃”字样。海淀区食药局认为,该商品标签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于2014年11月18日向超市发厢红旗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江中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收到了李某向法院提起的侵权诉讼相关材料。诉讼材料中包括了2014年11月13日海淀食药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江中公司才得知该公司生产的江中猴姑饼干被认定外包装上标注“养胃”字样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江中公司认为海淀区食药局的认定不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直接侵害了其利益,致使产品声誉受损,并成为了举报人李某对其提起侵权之诉的依据。该公司作为海淀食药局作出上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上述处罚决定。法院依法通知该案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超市发厢红旗店和正鸿富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案诉讼。
海淀区食药局认为,江中猴姑饼干在食品标签中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疾病功能治疗具有一定的暗示作用,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海淀区食药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履行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等法定程序,海淀区食药局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故一审驳回了江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江中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江中公司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海淀区食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庭审,合议庭总结了本案的三个主要焦点问题:一是江中猴菇饼干外包装上是否标注“养胃”二字;二是本案中,江中猴姑饼干使用的“养胃”一词,是否属于食品标签的内容;第三,如果江中猴姑饼干外包装上标注“养胃”一词属于食品标签的内容,那么该标注是否属于处罚主要法律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标注的内容。
江中公司认为海淀区食药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江中猴菇饼干的外包装上从未标注“养胃”字样,虽然在推广中使用了“养胃”作为广告用语,但被上诉人基于这个广告进行行政处罚超越了职权。另外,海淀区食药局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超越权限,适用法律错误。猴菇饼干养胃是广告语,并不涉及疾病的预防和防治。猴菇饼干使用“养胃”一词的宣传语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期间,江中公司提交了4份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于江中公司的上诉理由,海淀区食药局认为,当初举报人李某提供了一张举报用的照片,上面显示的是手提袋上面有“养胃”二字,在调查过程中,超市的工作人员自己陈述说外包装上标注了“养胃”二字,海淀区食药局主要根据的就是当事人陈述来认定违法,然后作出处罚决定的。
截至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2014年8月20日,海淀区食药局根据李某举报,对超市发厢红旗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标签上有“养胃”字样。同月22日,海淀区食药局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9月19日,经过对超市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到该超市出售的由江中公司委托正鸿富公司生产的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外包装上曾标注“养胃”字样。海淀区食药局认为,该商品标签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于2014年11月18日向超市发厢红旗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江中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收到了李某向法院提起的侵权诉讼相关材料。诉讼材料中包括了2014年11月13日海淀食药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江中公司才得知该公司生产的江中猴姑饼干被认定外包装上标注“养胃”字样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江中公司认为海淀区食药局的认定不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直接侵害了其利益,致使产品声誉受损,并成为了举报人李某对其提起侵权之诉的依据。该公司作为海淀食药局作出上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上述处罚决定。法院依法通知该案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超市发厢红旗店和正鸿富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案诉讼。
海淀区食药局认为,江中猴姑饼干在食品标签中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疾病功能治疗具有一定的暗示作用,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海淀区食药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履行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等法定程序,海淀区食药局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故一审驳回了江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江中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江中公司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海淀区食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庭审,合议庭总结了本案的三个主要焦点问题:一是江中猴菇饼干外包装上是否标注“养胃”二字;二是本案中,江中猴姑饼干使用的“养胃”一词,是否属于食品标签的内容;第三,如果江中猴姑饼干外包装上标注“养胃”一词属于食品标签的内容,那么该标注是否属于处罚主要法律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标注的内容。
江中公司认为海淀区食药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江中猴菇饼干的外包装上从未标注“养胃”字样,虽然在推广中使用了“养胃”作为广告用语,但被上诉人基于这个广告进行行政处罚超越了职权。另外,海淀区食药局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超越权限,适用法律错误。猴菇饼干养胃是广告语,并不涉及疾病的预防和防治。猴菇饼干使用“养胃”一词的宣传语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期间,江中公司提交了4份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于江中公司的上诉理由,海淀区食药局认为,当初举报人李某提供了一张举报用的照片,上面显示的是手提袋上面有“养胃”二字,在调查过程中,超市的工作人员自己陈述说外包装上标注了“养胃”二字,海淀区食药局主要根据的就是当事人陈述来认定违法,然后作出处罚决定的。
截至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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