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五项措施有力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
2016-08-17 11:18: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徐州法院 | 作者:吴磊
今年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抓住被确定为全省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的有利契机,积极探索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心理疏导、财产申报、感情冷静期等工作机制,受到上级法院充分肯定,先后有来自黑龙江、吉林、海南等地的30余家法院赴该院参观学习。
一是完善家事调解制度。结合家事案件特点,坚持调解优先和全程调解理念,除了法定不适合进行调解的案件之外,一般都应优先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化解家庭矛盾。推行审前先行调解制度,制定出台家事调解员工作规则,设置家事调解委员会,在全区各镇、办事处聘任了一批工作经验丰富、善于调解的人士担任家事调解员,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家庭纠纷。实行审时强制性调解制度,由法官进行专业指导和全面分析,找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尽量消除引发冲突的因素,使当事人的感情和心理得到疗伤。
二是探索家事调查员制度。在全国首例民政部门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该院首次委托徐州市妇联对受害女童进行社会观护,向法庭提交《社会观护报告》并出庭陈述观护意见,为监护权最终归属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在个案试点基础上,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处理家事纠纷,出台家事调查工作规则,主动与妇联、共青团、司法局等部门密切协作,由其推荐具备一定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士担任家事调查员,出具调查报告供法官裁判参考。
三是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家庭纠纷往往错综复杂,当事人容易出现心理失衡、情绪激动甚至放纵报复等心理问题,需要进行心理疏导。为此,该院在少年家事司法中心设立心理咨询室,专门聘请一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摆脱心理困境,恢复心理平衡,便于矛盾纠纷解决。
四是建立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机制。严格落实今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要求,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家属的人身安全,加大对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宣传力度,做好与公安、司法、妇联等单位的沟通协作,牵头区十一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实施意见》,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执行,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目前,已发出11份人身保护裁定,对3名家暴受害人进行了临时庇护,建立了涉家暴案件一案一档回访机制,11起案件无一再出现家庭暴力行为。
五是构建家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托少年家事司法中心专业平台,建立社会介入机制,积极整合法院、公安、妇联、团委等机构的力量,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协作保护体系的若干意见》,先后与妇联建立社会观察员平台,与高校共建心理疏导平台,与公安机关共建反家暴联动平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夯实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一是完善家事调解制度。结合家事案件特点,坚持调解优先和全程调解理念,除了法定不适合进行调解的案件之外,一般都应优先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化解家庭矛盾。推行审前先行调解制度,制定出台家事调解员工作规则,设置家事调解委员会,在全区各镇、办事处聘任了一批工作经验丰富、善于调解的人士担任家事调解员,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家庭纠纷。实行审时强制性调解制度,由法官进行专业指导和全面分析,找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尽量消除引发冲突的因素,使当事人的感情和心理得到疗伤。
二是探索家事调查员制度。在全国首例民政部门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该院首次委托徐州市妇联对受害女童进行社会观护,向法庭提交《社会观护报告》并出庭陈述观护意见,为监护权最终归属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在个案试点基础上,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处理家事纠纷,出台家事调查工作规则,主动与妇联、共青团、司法局等部门密切协作,由其推荐具备一定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士担任家事调查员,出具调查报告供法官裁判参考。
三是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家庭纠纷往往错综复杂,当事人容易出现心理失衡、情绪激动甚至放纵报复等心理问题,需要进行心理疏导。为此,该院在少年家事司法中心设立心理咨询室,专门聘请一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摆脱心理困境,恢复心理平衡,便于矛盾纠纷解决。
四是建立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机制。严格落实今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要求,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家属的人身安全,加大对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宣传力度,做好与公安、司法、妇联等单位的沟通协作,牵头区十一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实施意见》,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执行,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目前,已发出11份人身保护裁定,对3名家暴受害人进行了临时庇护,建立了涉家暴案件一案一档回访机制,11起案件无一再出现家庭暴力行为。
五是构建家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托少年家事司法中心专业平台,建立社会介入机制,积极整合法院、公安、妇联、团委等机构的力量,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协作保护体系的若干意见》,先后与妇联建立社会观察员平台,与高校共建心理疏导平台,与公安机关共建反家暴联动平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夯实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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