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二十多吨危险废物 男子获刑六月
2016-08-17 10:35: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毕节法院 | 作者:罗中丽
都说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可有的人却污染环境来牟取非法利益。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7月,被告人丁某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亦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置了储油设备、提炼工具等,在黔西县金碧镇荷花村自建土窑炼制柴油。同年8月,被告人丁某使用伪造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从贵州省兴义市宜某有限公司购得废机油10.3吨,又在毕节市范围内陆续收购废机油10余吨,并雇佣喻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其自建土窑内非法提炼柴油7吨并予以销售,在提炼过程中,严重污染了环境。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丁某因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被黔西县环境保护局给予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3月,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在其加工现场查获废机油14.9765吨,经鉴定,查获的废机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名录为HW08。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0.3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2014年7月,被告人丁某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亦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置了储油设备、提炼工具等,在黔西县金碧镇荷花村自建土窑炼制柴油。同年8月,被告人丁某使用伪造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从贵州省兴义市宜某有限公司购得废机油10.3吨,又在毕节市范围内陆续收购废机油10余吨,并雇佣喻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其自建土窑内非法提炼柴油7吨并予以销售,在提炼过程中,严重污染了环境。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丁某因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被黔西县环境保护局给予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3月,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在其加工现场查获废机油14.9765吨,经鉴定,查获的废机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名录为HW08。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0.3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