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是否应十倍赔偿
2016-08-15 15:02: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法院 | 作者:陈秀丽
【案情】:
2016年3月21日马某某在阜阳市颍州区某食品店购买4箱德国产进口奶粉,共计24罐,价值人民币4752元。后发现该进口奶粉均无中文标签,对其安全存在疑虑,而且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特诉至颍州区人民法院。
颍州区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损失4725元并支付货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7520元,共计52272元,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原告购买被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24罐,原告要求赔偿无果,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将购买被告的24盒进口奶粉原样退还给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750元,被告另行给付原告一次性补偿4000元,双方均于2016年6月16日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被告负担。
【评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符合的不允许进口。
本案马某某购买的进口奶粉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经营者是违法的。如有证明证明食品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最高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本案马某某购买奶粉后并没有食用,未对其身体造成损害,也无法证明进口奶粉存在有毒有害及实质性质量、安全问题,依法不予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诉求。最后本案在法院支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商家返还原告货款并付原告4000元赔偿金。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和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虽然不一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但毕竟有很大安全隐患。对此情况,除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来管理和执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外,消费者更应该了解相关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理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马某某在阜阳市颍州区某食品店购买4箱德国产进口奶粉,共计24罐,价值人民币4752元。后发现该进口奶粉均无中文标签,对其安全存在疑虑,而且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特诉至颍州区人民法院。
颍州区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损失4725元并支付货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7520元,共计52272元,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原告购买被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24罐,原告要求赔偿无果,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将购买被告的24盒进口奶粉原样退还给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750元,被告另行给付原告一次性补偿4000元,双方均于2016年6月16日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被告负担。
【评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符合的不允许进口。
本案马某某购买的进口奶粉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经营者是违法的。如有证明证明食品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最高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本案马某某购买奶粉后并没有食用,未对其身体造成损害,也无法证明进口奶粉存在有毒有害及实质性质量、安全问题,依法不予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诉求。最后本案在法院支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商家返还原告货款并付原告4000元赔偿金。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和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虽然不一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但毕竟有很大安全隐患。对此情况,除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来管理和执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外,消费者更应该了解相关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理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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