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费者权益撑起一片蓝天
——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工作综述
2019-03-15 15:07: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雷蕾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施行,至今已整整5年。
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新问题、制定新举措,相继出台了多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接连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充分显示出人民法院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
严守“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切中当下社会痛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中之重。
“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最重要的。”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主席戴北方认为,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且屡禁不止的企业,要加大惩处力度。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主体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为“舌尖上的安全”编织起严密的保障网络。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剑指严重危害药品安全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国务院食安办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2018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7092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适用新消法严惩重处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新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大幅提升不法经营者赔偿金额,让制假售假者付出沉重代价,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撑起一片蓝天。
面对消费市场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准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有效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同时,针对经营者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适用新消法的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2018年,广东法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消费公益诉讼案,判决经营者按承诺退还押金,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了共享经济规范发展。
为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许多法院设立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消费者网上“填单”就能起诉;成立金融审判庭,促进案件专业化审判;深入景区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就地及时开展审理调解。对于消费者维权简易纠纷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及时保障消费者权益。
加强维护公民信息安全
新技术、新交易模式日新月异,互联网购物、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事物在释放技术红利、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隐患。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合流,呈高发之势。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前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新型欺诈,涉及到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漯河市市长刘尚进指出。
2016年,徐玉玉因电信诈骗致死案件引发社会热议,也将个人信息保护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张占斌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更需要法治手段来维护市场秩序,唯其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才能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任贤良也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相关部门治理力度的加大,网络空间的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
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新问题、制定新举措,相继出台了多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接连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充分显示出人民法院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
严守“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切中当下社会痛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中之重。
“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最重要的。”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主席戴北方认为,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且屡禁不止的企业,要加大惩处力度。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主体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为“舌尖上的安全”编织起严密的保障网络。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剑指严重危害药品安全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国务院食安办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2018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7092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适用新消法严惩重处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新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大幅提升不法经营者赔偿金额,让制假售假者付出沉重代价,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撑起一片蓝天。
面对消费市场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准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有效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同时,针对经营者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适用新消法的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2018年,广东法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消费公益诉讼案,判决经营者按承诺退还押金,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了共享经济规范发展。
为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许多法院设立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消费者网上“填单”就能起诉;成立金融审判庭,促进案件专业化审判;深入景区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就地及时开展审理调解。对于消费者维权简易纠纷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及时保障消费者权益。
加强维护公民信息安全
新技术、新交易模式日新月异,互联网购物、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事物在释放技术红利、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隐患。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合流,呈高发之势。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前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新型欺诈,涉及到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漯河市市长刘尚进指出。
2016年,徐玉玉因电信诈骗致死案件引发社会热议,也将个人信息保护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张占斌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更需要法治手段来维护市场秩序,唯其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才能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任贤良也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相关部门治理力度的加大,网络空间的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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