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广告短信起纠纷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收缴违法所得
2016-08-11 14:20: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一中法院 | 作者:俞旭东 张志清
收到群发的广告短信已经成为了不少手机族的苦恼,人们在对这种现象产生厌烦的同时,往往在想到底是谁出卖了自己的个人通讯信息。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非法群发广告短信”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并且认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的10500元应收归国家所有。出资群发短信的原告教育公司与提供技术支持的被告科技公司本是因为双方之间的合作纠纷而对簿公堂,但因为双方的合作系违法行为而最终自食其果。
2014年3月,重庆市聚英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骊驰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移动群发短信合同》,聚英公司为能够直接向自己的潜在客户群推送短信广告先后两次向骊驰源公司支付共计10500元,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由骊驰源公司提供2014级重庆初高中毕业生家长的手机号码并通过短信群发平台发送广告短信。后聚英公司以对方提供的潜在客户群比例过少且不准确而将对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骊驰源公司违约并退还10500元费用。
一审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认为,初高中应届毕业生父母的电话号码乃是隐私权范围,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本案中却成为了聚英公司与骊驰源公司交易的对象,其本质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双方签订合同为了通过骊驰源公司非法获取今年初高中应届毕业生父母的联系电话,以扩大生源和通过非法买卖第三方的信息以获取利益,实质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随后聚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移动群发短息合同》的目的是通过非法买卖第三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广告推销牟利,违反了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合同。驳回了教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一审法院对被告骊驰源公司非法所得10500元下达了收缴决定书,骊驰源公司不服向重庆一中院申请复议。随后,重庆一中院做出复议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至此,这起为期近两年的官司终于告终,法院的判决和收缴决定书,震慑了垃圾短信群发企业,对净化手机通信环境有所促进。
2014年3月,重庆市聚英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骊驰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移动群发短信合同》,聚英公司为能够直接向自己的潜在客户群推送短信广告先后两次向骊驰源公司支付共计10500元,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由骊驰源公司提供2014级重庆初高中毕业生家长的手机号码并通过短信群发平台发送广告短信。后聚英公司以对方提供的潜在客户群比例过少且不准确而将对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骊驰源公司违约并退还10500元费用。
一审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认为,初高中应届毕业生父母的电话号码乃是隐私权范围,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本案中却成为了聚英公司与骊驰源公司交易的对象,其本质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双方签订合同为了通过骊驰源公司非法获取今年初高中应届毕业生父母的联系电话,以扩大生源和通过非法买卖第三方的信息以获取利益,实质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随后聚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移动群发短息合同》的目的是通过非法买卖第三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广告推销牟利,违反了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合同。驳回了教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一审法院对被告骊驰源公司非法所得10500元下达了收缴决定书,骊驰源公司不服向重庆一中院申请复议。随后,重庆一中院做出复议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至此,这起为期近两年的官司终于告终,法院的判决和收缴决定书,震慑了垃圾短信群发企业,对净化手机通信环境有所促进。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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