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与被侵害: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法律问题之反思
2016-08-01 14:59: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郴州苏仙法院 | 作者:肖凌云
  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东县3名留守儿童抢劫杀害一名女教师;2015年6月9日,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4名留守儿童在家中疑似农药中毒死亡;2015年5月25日重庆时报报道,广西玉林容县农村多名小学生遭性侵;2016年2月,郴州市苏仙区公安分局抓获一名多次猥亵女童的犯罪嫌疑人……种种事例表明农村留守儿童正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而问题所折射的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社会、法律两个层面存在缺陷。今年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决不能让留守儿童成为家庭之痛社会之殇”,因此,如何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沉疴旧疾:“侵害”与“被侵害”

  据悉,截止2015年我国留守儿童数量已达6000多万[①],在这庞大的数字背后,还暴露着让人不容忽视的问题——留守儿童正在各类侵害与被侵害的案件中交替出现。

  (一)侵害:社会之痛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有关统计,截止2013年度,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②],这已然成为社会之痛。为此,笔者通过网上搜索留守儿童犯罪近百件,查看相关案例,探析留守儿童犯罪的特点。

  1、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多发。留守儿童在成长的路上缺少引导,从而缺乏正确的辨别能力,容易受他人的影响,染上吸毒、赌博、打架斗殴,迷恋网络游戏等恶习。再加上缺少经济来源,手头拮据,往往会走上抢劫或者偷盗的犯罪道路。这类案件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年龄偏低,最大的有14-16岁,最小的8-9岁;文化程度不高,多为在校的小学、初中生,或者辍学在家的留守儿童;犯罪金额不高,仅为了满足一时贪玩,而窃取几十、几百不等的数额,但犯罪次数较多,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抢夺、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几乎成为留守儿童犯罪多发的案件,不仅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还影响了这些留守儿童的正常发育、成长。而糟糕的是,他们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这是一种犯罪的行为,甚至觉得很“威风”。

  2、有向杀人等极端犯罪发展趋势。由于青少年身处于叛逆期,缺乏家庭的关爱,容易染上不良习性,胡乱讲究哥们义气,导致他们经常参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群体性、暴力性犯罪。不容忽视的是,这些儿童有一定的心理问题,内心自卑且敏感,一点小事都可以激发内心的怒火,从而走上杀人等极端犯罪的不归路。如上述案件中,湖南邵东三名在校生入室抢劫当地小学宿舍,被一名值班女老师发现,于是他们持木棒殴打这名女教师,并拖至卫生间用布条堵住其嘴巴,最终致其死亡。湖南衡阳县界牌镇,一名12岁的女童仅因两名女同学屡屡告状而产生杀机,用毒可乐毒死了自己的同学。在悲愤的同时,人们惊讶的发现,作案时他们竟然都未满14周岁,除此之外他们还有一个共同的身份——留守儿童。犯罪年龄低龄化,手段残忍化,是大家不能不面对的惨痛现实。

  3、团伙作案形式居多。有些留守儿童很早就辍学在家,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三五人聚集在一起,经常一起吃饭、上网吧,时间一长,就形成了小团伙。小团伙中的留守儿童只要一人有犯罪意识,就会形成整个的团伙作案。留守儿童犯罪也多以团伙形式出现,由于年龄小,他们结伙作案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实施犯罪的留守儿童多数是住在同一个村,年纪相差不大,平时结伙成帮,没有明确的分工和组织形式,通常是一拥而起,一哄而散。大部分留守儿童由于认识辨识能力限制,往往出于哥们义气或抹不开情面而“被迫”附和。如2015年,一群留守儿童辍学后在北海疯狂抢劫30起。

  (二)被侵害:国家之殇

  由于亲子关爱严重缺失,监护人不在身边,容易遭遇各种各样的伤害事件,据全国妇联研究统计,我国每年有近5万名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其中大部分是留守儿童,2014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49.2%留守儿童在过去一年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意外伤害,15%的留守儿童受到过暴力侵害,且呈愈演愈烈形式[③],实为国家之殇。为此,查看相关案例,探讨成因。

  1、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难。一方面是农村留守儿童人身权益难保障。留守儿童大多都是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生活,老人年事已高,自身生活困难,却还要看管至少是2名以上的儿童,根本无暇顾及。而留守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容易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在农村,烧伤、溺水、意外伤害、校车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教师虐童等人身安全问题多发。另一方面是农村留守儿童合法财产权益难保障。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分配时,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因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子女剥夺其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对独生子女家庭不给予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或者只增加一半或以具体数额一次性分配,侵害了独生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而除人身、财产权益易受侵害外,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也无法保障。一方面因家里贫穷,父母外出打工,缺少对孩子学习上的关爱和帮助,使得孩子难以养成正确的学习观,学习态度不端正,逃课、厌学、辍学等现象较为突出。另一方面,农村教育落后,基础设施差,师资力量匮乏,留守儿童无法享受与城里孩子一样的教育待遇。

  2、易遭受非法侵害。近日,山西运城市绛县一名初三学生在网吧打工时,与六名犯罪嫌疑人发生争执,被其拖进小花园用棍棒连续进行了长达4小时的殴打,最终死亡。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比如被抢劫、被伤害、被非法拘禁、被拐卖等,而这些案件中最典型的是女童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家长长期不在身边,儿童认知能力弱等条件实施性暴力,给受害人带来抹不去的伤痕。这类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实施主体多为熟人,如老师、乡里邻居。犯罪嫌疑人熟悉受害人的家庭情况,方便选择最好的作案时间,同时因为熟人关系,容易哄骗受害人,减少受害人的防备心理,以便实施犯罪。第二,这类犯罪发现难、取证难。由于性侵害是一种涉及隐私的侵害,部分受害人不自知、害怕而羞于说出口,所以事情发生数月仍至数年后才会被发现,而此时,关键证据已经被灭失,取证困难。第三,作案次数多。部分受害人年龄小,懵懂,认知能力不够,或遭受犯罪嫌疑人的胁迫、恐吓,而不敢告诉家长,以致犯罪嫌疑人变本加厉,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有些受害人被残忍性侵数年之久,其行径之残忍,令人生痛。

  二、追根溯源:“社会层面”与“法律层面”

  (一)社会层面:认识不够

  1、家庭缺少关爱,监管乏力。家长为了赚钱养家,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把自己的孩子留给老人抚养。一方面家长长期不在身边,留守儿童从小缺少父母的关爱,而家中老人年事已高,体力、文化程度有限,照顾孩子困难。在这种环境成长的孩子胆小怕事、性格内向,遇事独自承受,不找人诉说,遭受侵害的机率大。另一方面,家长作为监护人,却未尽到监护责任。这个时候的留守儿童大多身处成长期、叛逆期,没人及时正确引导、教育,在学习上产生畏难情绪、抵抗情绪,早早辍学,走向社会。在生活上,错误的三观诱使他们做出错误的选择,结交不良朋友,染上不良习性,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学校重书本教育,轻法律教育。如今,学校更多的是注重书本教育,追求升学率,忽略儿童的法律教育,几乎不开设法律知识讲座,或者只是将法律教育流于形式,农村的学校更是如此。乡村教师资源匮乏,一名老师往往要身兼数职,日常的课程就已经应接不暇。再加上,法律具有专业性,而一般农村学校并没有这样的专业性人才。其次,法律教育流于形式。学生只能在思想品德课上学到薄弱的法律知识,不能正确的判断什么是违法犯罪犯罪行为,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以及如何保护自己不受非法侵害。

  3、社会道德滑坡,安全漏洞多。一是社会娱乐场所、游戏厅、录像吧追逐盈利,没有按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让部分留守儿童沉迷于虚幻的世界,并接触到大量的暴力色情信息,给儿童带来了不良影响。二是农村教学质量差,生活水平低,提前进入社会的留守儿童多,其本身的技能差,又长期处于迷茫和艰难维持个人生活中,极易与社会闲杂人员聚集,并受到影响。三是部分城区学校按照户口所在地来接收学生,不接收外来务工子女,或者即便可以就读,也需要交纳高昂择校费,让家长难以承担,只能把孩子留在农村学校就读。

  (二)法律层面:重视不够

  1、法律监督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监护职责行使的监督不够。《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但是父母长期离开子女,日常监护无法实现,那么就如何监督家长履行监护义务,目前的法律是不完善的,二是法律监督滞后。比如教师体罚、殴打学生的现象,只有当个别问题上升至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才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同样,只有当危害发生后,才会对相关的监护人进行追责,无一不体现了法律的滞后性。

  2、法律救助力量弱。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民事案件中,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救助。可是就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民事部分法律救助而言,存在滞后性、被动性的缺点。如在家照料留守儿童的爷爷奶奶,自身身体条件不佳、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薄弱等诸多方面原因,他们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上往往力不从心甚至放弃维权。

  3、社区矫正效果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分监刑刑罚和非监刑刑罚,而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是被判处非监刑刑罚,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由于目前法律尚未对社区矫正制定实施细则,导致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就社区矫正工作如何开展显得无所适从。此外,对于留守儿童来说,这期间无法得到工作技能、心理矫正等帮教,自身文化程度低,工作技能欠缺,只能从事临时性、低技术的职业,工作环境差,收入不高且受到就业歧视,容易使其对社会认知产生偏差,有再犯罪的风险。

  三、路径构建:“预防”与“惩戒”

  (一)预防:防患未然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维权意识。在现有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基础上,有针对性进一步完善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能在其父母工作地方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以减少留守儿童脱离父母的监管。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专门机构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统一监护管理,让留守儿童在温暖的集体环境中健康成长,使其不再因父母的外出务工而感到孤独或被遗忘。同时,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对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减少因不知道如何维权和不敢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的窘境,增强维权意识。

  2、强化监护责任,加强家庭教育。留守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需要家庭的温暖,需要在家长的关心爱护下,健康茁壮成长。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要强化监护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变相“遗弃”孩子,最好做到一方家长留在家里陪伴孩子,另一方外出务工。要注重家庭教育,关心孩子在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将其引入正确的方向。教育孩子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提高其安全防患意识,对受侵害的孩子妥善安抚好情绪,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对孩子的坏习惯,坏苗头,要及时教育制止,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

  3、改善校园环境,加强普法教育。学校在留守儿童成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完善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就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就显得十分必要。就学校而言,首先要充实师资队伍,鼓励优秀大学生进农村入职,以改善农村学校教师青黄不接、知识落后的现状,给农村的孩子带去新鲜的血液,接受新鲜的知识。其次要注重学生的道德品质的培养。好的品质决定一个人未来的选择,究竟是选择成为一名有为青年还是一名犯罪分子,往往就在一念之间。所以学校可以通过开展有意义的课外活动、课外体验、知识讲座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三观。最后,学校要注重安全教育和普法教育。借助趣味课堂或由政法委牵头组织法、检、公、司进校园现场普法等诸多方式,向学生传递法律知识,增强其安全意识,懂得对违法行为说不,知晓基本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方法。

  4、改良社会防治,加强人文关怀。社会是人们生活的大环境,诱惑是发生犯罪与被犯罪的重要因素,所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游戏厅、电游室等娱乐场所及对网上暴力色情内容的监管,严禁未成年人自由进入,避免接触到不文明的信息,以保护其身心健康。同时社会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怀,做到不歧视,不欺负,不遗忘。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定期对留守儿童走访,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最后要增强每一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勇于帮助弱势群体,对于不法现象及时制止,不冷漠旁观。

  (二)惩戒:惩恶教善

  1、加大惩戒力度,做到宽严相济。法律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需运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就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来说,法院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惩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就留守儿童犯罪行为来说,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做到宽严相济,教育、感化和挽救相结合。

  2、完善社区矫正,挽救留守儿童。犯罪轻微适用非监刑刑罚的留守儿童,重点要加强对其心理上的矫正,避免再犯罪的发生。就目前而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逐步配备好基础设施,配置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分享帮教经验,同时,对社区矫正内容要细化完善,更注重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积极跟踪其矫正期的动态,帮助、引导回归社会。对于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人,要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最大限度的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总之,在农村留守儿童法律问题愈演愈烈的同时,我们应认真反思其背后的根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的关爱,较少对留守儿童的不平等待遇,以期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茁壮成长。

[①]《 8岁留守女童遭性侵后称“我没爸” 其父当场自杀》赵丽.法制日报

[②]《媒体:留守儿童犯罪率一度占未成年人犯罪70%》.新京报. http://www.qianhuaweb.com/2015/0716/2854913.shtml

[③]《摸排农村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犯罪率占未成年人70%》.中国青年网. http://fund.stockstar.com/FB2016033000003493.shtml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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