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检法联手出招打击拒执犯罪亮剑惩治老赖
2016-07-19 10:35: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法院 | 作者:江畑颐 张晓敏 祖先海 吴玉萍
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法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三家共同签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了典型案例。《意见》明确了公检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职责分工,捋顺了办理流程,明确了入罪标准,解决了涉拒执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同时,明确了自诉主体问题和涉拒执犯罪的管辖问题,并规定拒不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天津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坚持“一性两化”推动执行工作开展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局面。经过全市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2016年上半年,新收案件进入良性循环。全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38917件,执结20041件。其中,实际执结14106件,占收案比例的36.25%,到位标的46981.73万元;终本方式结案5919件,占收案的比例为15.21%(占结案的29.53%);其他方式结案16件。
涉民生案件清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全市共排查出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未结涉民生积案15166件,涉案标的92404.38万元。截至6月25日,已执结1902件,执结率12.54%,执行到位6250.80万元。2016年新收涉民生执行案件6734件,涉案标的119429.51万元,已执结2884件,执结率42.83%,执行到位10034.18万元。
执行强制措施适用得到加强。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司法拘留570人次,罚款27人次,限制出境547人次;发出限制高消费令720人次;共公布12013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773人次迫于信用压力及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至6月25日共公布9099人次;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总共公布13511人次);全市法院共有8人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强制措施中,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个重要抓手。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不断深入,实践中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案件时,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争议的问题愈加凸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强制性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解决。特别是2015年7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可以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对拒执案件的自诉程序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为规范天津市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提高追究拒执犯罪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其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市高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总结了本市三机关打击拒执犯罪实践经验,联合依法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发布实施。
天津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坚持“一性两化”推动执行工作开展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局面。经过全市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2016年上半年,新收案件进入良性循环。全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38917件,执结20041件。其中,实际执结14106件,占收案比例的36.25%,到位标的46981.73万元;终本方式结案5919件,占收案的比例为15.21%(占结案的29.53%);其他方式结案16件。
涉民生案件清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全市共排查出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未结涉民生积案15166件,涉案标的92404.38万元。截至6月25日,已执结1902件,执结率12.54%,执行到位6250.80万元。2016年新收涉民生执行案件6734件,涉案标的119429.51万元,已执结2884件,执结率42.83%,执行到位10034.18万元。
执行强制措施适用得到加强。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司法拘留570人次,罚款27人次,限制出境547人次;发出限制高消费令720人次;共公布12013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773人次迫于信用压力及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至6月25日共公布9099人次;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总共公布13511人次);全市法院共有8人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强制措施中,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个重要抓手。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不断深入,实践中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案件时,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争议的问题愈加凸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强制性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解决。特别是2015年7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可以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对拒执案件的自诉程序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为规范天津市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提高追究拒执犯罪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其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市高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总结了本市三机关打击拒执犯罪实践经验,联合依法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发布实施。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