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责难逃 落入法网获刑罚
2016-07-15 14:14: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长沙法院 | 作者:皮艳红
7月14日上午9时,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罗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袁某、何某波涉嫌非法狩猎一案。审判庭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人大代表及社会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湖南经视等7家省、市、县级媒体采访报道了该案的庭审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0日早晨,被告人袁某、何某波等人从宁乡县驾乘小车到达甘肃省庆阳市镇园县三岔镇。2016年4月11日、12日,被告人袁某、何某波采用何某波驾驶小车、袁某负责用从宁乡县家中带来气枪射杀猎物方式在三岔镇附近的山林中打猎,共猎得雉鸡72只和石鸡2只。期间,被告人何某波支付8450元通过三岔镇村民马某峰(另案处理)收购野生动物若干。
2016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何某波返回到宁乡县城郊乡怡宁新村“术哥特色菜馆”门口时,被宁乡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现场从两人驾乘的小车上查获野生动物死体351只,气枪1支。经鉴定,被查获雉鸡292只、石鸡25只、原鸽1只、草兔30只、狗獾3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狩猎枪支系用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何某波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且猎得野生动物74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何某波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此案是宁乡县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审理的第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张罗文接受采访时指出:此案给广大人民群众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此案涉案的雉鸡、石鸡、草兔等均属 “三有”野生动物, 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非法狩猎在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此案中两被告未经许可,非法使用气枪猎捕74只野生动物,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宁乡县人民法院是湖南省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该院自2013年起推行了院庭长带头办案的以来,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已成为常态,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2015年该院院庭长共审结各类案件2436件,成为该院推进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0日早晨,被告人袁某、何某波等人从宁乡县驾乘小车到达甘肃省庆阳市镇园县三岔镇。2016年4月11日、12日,被告人袁某、何某波采用何某波驾驶小车、袁某负责用从宁乡县家中带来气枪射杀猎物方式在三岔镇附近的山林中打猎,共猎得雉鸡72只和石鸡2只。期间,被告人何某波支付8450元通过三岔镇村民马某峰(另案处理)收购野生动物若干。
2016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何某波返回到宁乡县城郊乡怡宁新村“术哥特色菜馆”门口时,被宁乡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现场从两人驾乘的小车上查获野生动物死体351只,气枪1支。经鉴定,被查获雉鸡292只、石鸡25只、原鸽1只、草兔30只、狗獾3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狩猎枪支系用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何某波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且猎得野生动物74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何某波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此案是宁乡县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审理的第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张罗文接受采访时指出:此案给广大人民群众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此案涉案的雉鸡、石鸡、草兔等均属 “三有”野生动物, 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非法狩猎在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此案中两被告未经许可,非法使用气枪猎捕74只野生动物,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宁乡县人民法院是湖南省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该院自2013年起推行了院庭长带头办案的以来,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已成为常态,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2015年该院院庭长共审结各类案件2436件,成为该院推进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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