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2016-07-15 10:24: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岚皋法院 | 作者:陈丹丹
组织指使未成年人盗窃行为必须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近日,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0.8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对胡某等4名未满14岁和已满14岁、不满16岁和已满16岁的少年,提供吃、住等生活帮助,并在其带领或指使下,于2015年11月期间,胡某等人在平利县、岚皋县采取重新搭接点火线的方式先后盗取六辆摩托车,鉴定价值共计3.033万元。涉案六辆摩托车中的四辆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被告人王某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被盗摩托车损失1.0279万元,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并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名成年人,在与胡某等盗窃团伙的未成年人交往中提供帮助,起着主要领导的地位和作用。其在盗窃犯罪中虽未直接实施盗窃摩托车的行为,但其具有犯意的提起、组织、指使及为实施盗窃提供车辆、资金和销赃等行为。其主观上具有共同盗窃的直接故意,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指使胡某等未成年人到平利、岚皋实施盗窃摩托车,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在本案审理中代其向被害人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对胡某等4名未满14岁和已满14岁、不满16岁和已满16岁的少年,提供吃、住等生活帮助,并在其带领或指使下,于2015年11月期间,胡某等人在平利县、岚皋县采取重新搭接点火线的方式先后盗取六辆摩托车,鉴定价值共计3.033万元。涉案六辆摩托车中的四辆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被告人王某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被盗摩托车损失1.0279万元,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并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名成年人,在与胡某等盗窃团伙的未成年人交往中提供帮助,起着主要领导的地位和作用。其在盗窃犯罪中虽未直接实施盗窃摩托车的行为,但其具有犯意的提起、组织、指使及为实施盗窃提供车辆、资金和销赃等行为。其主观上具有共同盗窃的直接故意,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指使胡某等未成年人到平利、岚皋实施盗窃摩托车,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在本案审理中代其向被害人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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