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经理挪用单位资金被判刑六个月
2016-07-13 08:46: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赵艳艳
年过五旬的物业经理王某在物业公司工作近三年间,将收取的物业费、电费等挪作他用,最终东窗事发。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5月至2011年3月间,王某被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派往北京市房山区两个小区任物业经理一职。任职期间,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收取的部分物业费、电费等挪作他用,未上交公司。
经审计,王某收取的人民币117235.33元均未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账,另有用途为备用金的借款人民币1000元未归还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2日,王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王某及其家属已退赔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积极退赔赃款并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5月至2011年3月间,王某被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派往北京市房山区两个小区任物业经理一职。任职期间,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收取的部分物业费、电费等挪作他用,未上交公司。
经审计,王某收取的人民币117235.33元均未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账,另有用途为备用金的借款人民币1000元未归还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2日,王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王某及其家属已退赔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积极退赔赃款并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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