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挪用公司40余万资金还债获刑五个月
2018-08-03 16:20:08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资金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熊某利用其系某公司职员的身份,先后五次收取了承租该公司洪城大市场一店面商户许某、邓某、徐某、洪某、黄某等人租金共计人民币431580元。熊某收取租金后未上交该公司,并将上述租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6年8月2日该公司发现后报警并向熊某催款,熊某于2016年8月31日归还该公司人民币77000元。

  2017年2月16日11时许,民警通过线索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公寓将被告人熊某抓获。

  另查明,2017年3月27日熊某家属还款150000元,该公司对熊某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43158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年满六十五周岁,且能退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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