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盗窃电缆等物资 获刑四年罚金七千
2016-07-12 11:09: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冯罗兰
重庆荣昌一男子在2015年3月至9月期间,先后作案10起,盗窃电缆等物资。近日,荣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
2015年3月16日,唐某来到某公司发电厂,将该厂处于停电备用状态的1号、4号机电风机的电缆盗走,价值910元。
2015年4月6日,唐某来到受害人包某家中,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盗走现金4700元。
2015年5月,唐某盗走某加工有限公司焊机线3根,电缆线1根,价值1386元。
2015年6月,唐某在受害人周某家采取戳墙入室的方式盗取手机一部和其他物品,价值10100余元。
2015年9月7日,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同时,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前述行为均应依法刑罚处理,并数罪并罚。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3月16日,唐某来到某公司发电厂,将该厂处于停电备用状态的1号、4号机电风机的电缆盗走,价值910元。
2015年4月6日,唐某来到受害人包某家中,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盗走现金4700元。
2015年5月,唐某盗走某加工有限公司焊机线3根,电缆线1根,价值1386元。
2015年6月,唐某在受害人周某家采取戳墙入室的方式盗取手机一部和其他物品,价值10100余元。
2015年9月7日,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同时,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前述行为均应依法刑罚处理,并数罪并罚。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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