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发生纠纷 男子寻衅滋事获刑一年半
2016-07-12 10:21: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丰城法院 | 作者:吴晟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11月15日晚19时许,杨某开车经过一夜宵摊,雷某乙(在逃)在夜宵摊吃夜宵时看到杨某就要其下车喝杯酒,杨某称其已吃过饭就不下来吃。被告人雷某甲觉得很没面子就强行将杨某拉下车对其进行殴打,雷某丙用锅铲打杨某的头,雷某甲用木棍追着打杨某,雷某乙也过来打杨某,后雷某甲等人准备用菜刀砍杨某时被派出所民警及时赶来制止。
2015年11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雷某甲与雷某乙、雷某丁、雷某戊、丁某(以上三人均在逃)等人与杨某等人再次发生冲突,雷某乙等人用刀将杨某的右手砍伤,杨某等人用梭标将雷某甲的右腿部捅伤,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杨某等人逃离现场。雷某甲等人觉得吃了亏,后就窜至杨某母亲周某的化肥店,丁某打了周某一耳光,周某被旁人拖离现场。随即,雷某甲等人对周某的化肥店进行打砸,损毁折叠大门二片、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22寸液晶电视一台等物品,派出所民警前来制止,雷某乙等人持刀威胁执法民警。经价格鉴定,周某店内物品损毁价值人民币7407. 2元。
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雷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赔偿被害人杨某医药费、周某店内物品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杨某及其家人对被告人雷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5年11月15日晚19时许,杨某开车经过一夜宵摊,雷某乙(在逃)在夜宵摊吃夜宵时看到杨某就要其下车喝杯酒,杨某称其已吃过饭就不下来吃。被告人雷某甲觉得很没面子就强行将杨某拉下车对其进行殴打,雷某丙用锅铲打杨某的头,雷某甲用木棍追着打杨某,雷某乙也过来打杨某,后雷某甲等人准备用菜刀砍杨某时被派出所民警及时赶来制止。
2015年11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雷某甲与雷某乙、雷某丁、雷某戊、丁某(以上三人均在逃)等人与杨某等人再次发生冲突,雷某乙等人用刀将杨某的右手砍伤,杨某等人用梭标将雷某甲的右腿部捅伤,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杨某等人逃离现场。雷某甲等人觉得吃了亏,后就窜至杨某母亲周某的化肥店,丁某打了周某一耳光,周某被旁人拖离现场。随即,雷某甲等人对周某的化肥店进行打砸,损毁折叠大门二片、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22寸液晶电视一台等物品,派出所民警前来制止,雷某乙等人持刀威胁执法民警。经价格鉴定,周某店内物品损毁价值人民币7407. 2元。
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雷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赔偿被害人杨某医药费、周某店内物品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杨某及其家人对被告人雷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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