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酒生事砸坏他人车辆玻璃获拘役二个月
2019-07-15 10:01:13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万艳) 男子饮酒后,借酒生事,用拳头砸烂他人奥迪牌车辆前挡风玻璃。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寻衅滋事案,认定被告人熊某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斌饮酒后从安义县沿河路步行回家时,无事生非,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道路一侧的白色奥迪A4L小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烂。次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其小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烂后即报警。
安义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民警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被告人熊某斌有重大嫌疑,即于同年2月16日上午将熊某斌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归案后,熊某斌承认监控视频中的砸车男子就是自己的事实,并于当日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刘某某维修费5880元,刘某某对熊某斌的行为表示谅解。当日,安义县公安局对熊某斌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月25日,安义县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小轿车前挡风玻璃损失价值为2838元。
2月27日,安义县公安局以熊某斌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斌饮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38元,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斌归案后能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斌在本案中毁损财物价值相对较小,危害后果相对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判处拘役。被告人熊某斌因本案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斌饮酒后从安义县沿河路步行回家时,无事生非,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道路一侧的白色奥迪A4L小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烂。次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其小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烂后即报警。
安义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民警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被告人熊某斌有重大嫌疑,即于同年2月16日上午将熊某斌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归案后,熊某斌承认监控视频中的砸车男子就是自己的事实,并于当日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刘某某维修费5880元,刘某某对熊某斌的行为表示谅解。当日,安义县公安局对熊某斌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月25日,安义县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小轿车前挡风玻璃损失价值为2838元。
2月27日,安义县公安局以熊某斌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斌饮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38元,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斌归案后能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斌在本案中毁损财物价值相对较小,危害后果相对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判处拘役。被告人熊某斌因本案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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