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法院:执行清理久拖欠 撑起民工保护伞
2016-07-11 15:59: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咸阳法院 | 作者:李军委
7月8日上午,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一庭干警徐林、严科宁、王博冒着酷暑来到店张镇某村砖厂,执行一起劳务争议纠纷案件。在法官现场努力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圆满执结。
2012年3月,赵某武将自己经营的砖厂承包给杨某旺两年,期间由杨某旺独立经营,负责发放工人工资。杨某旺雇用杨某权在砖厂干活,2013年8月,杨某旺不辞而别,所欠杨某权两个多月工资没有发放。杨某权将赵某武起诉到兴平法院,要求支付所欠工资。
兴平法院合议庭审理认为,某砖厂营业执照法人是赵某武,虽然将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但招用劳动者,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杨某权的工资应由某砖厂法人赵某武承担。
某砖厂已停止生产,法官从实际出发,希望赵某武从废旧设备和资产中给予杨某权补偿。经过大量调解说服,赵某武与杨某权达成协议,杨某权拉走砖厂13000块砖,双方互不追究,一桩缠绕当事人两年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2012年3月,赵某武将自己经营的砖厂承包给杨某旺两年,期间由杨某旺独立经营,负责发放工人工资。杨某旺雇用杨某权在砖厂干活,2013年8月,杨某旺不辞而别,所欠杨某权两个多月工资没有发放。杨某权将赵某武起诉到兴平法院,要求支付所欠工资。
兴平法院合议庭审理认为,某砖厂营业执照法人是赵某武,虽然将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但招用劳动者,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杨某权的工资应由某砖厂法人赵某武承担。
某砖厂已停止生产,法官从实际出发,希望赵某武从废旧设备和资产中给予杨某权补偿。经过大量调解说服,赵某武与杨某权达成协议,杨某权拉走砖厂13000块砖,双方互不追究,一桩缠绕当事人两年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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