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男偷“救命钱” 被判刑八个月罚金八千
2016-07-05 14:41: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怀远法院 | 作者:高宫晶洁 祝平
  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及亲属用于治病的“救命钱”,被抓获后,经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5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怀远县双桥集镇赵集医院病房内,将病人赵某放在床头的一个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4500余元;2016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怀远县双桥集镇赵集医院病房内,在盗窃病人陈某的钱包时,被陈某亲属发现,将其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盗窃未遂;2016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怀远县双桥集镇赵集医院二楼病房内,将一女子的背包盗走,背包内有人民币2500余元;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到怀远县双桥集镇赵集村街道,将袁某一件米色上衣和一瓶化妆品盗走;2016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怀远县双桥集镇赵集村街道金辉酒店门口北侧,将一男子放在该酒店门口一辆面包车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17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人民币1700余元并发回被害人。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盗窃五起,其中一起盗窃未遂,盗窃财物价值合计8700余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且在医院盗窃病人或病人亲友财物,有从重处罚情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各量刑因素,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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