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偷演示手机 男子“五进宫”获刑九个月
2016-07-04 16:24: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屈冬梅
男子刚出狱再生贼念,利用销售人员不备之机,多次盗窃手机专柜上的演示手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任某于2009年1月12日、2012年8月3日、2014年1月17日分别因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1月13日再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
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任某在重庆市南岸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亿象城移动营业厅内,趁店员不备之机,窃得该营业厅内展示柜上一部价值2754元的苹果牌6Plus型手机,后予以销赃。
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任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观音桥同聚远景营业厅内,以相同的手段窃得该营业厅展示柜上一部苹果牌6s型手机,后予以销赃。
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任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国电信重庆大坪营业厅内,趁店员不备之机,再次盗窃该营业厅展示柜上一部价值2368元的苹果牌6型手机,后予以销赃。
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任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任某按照公安机关安排,辨认出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提供相关信息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了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任某于2009年1月12日、2012年8月3日、2014年1月17日分别因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1月13日再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
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任某在重庆市南岸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亿象城移动营业厅内,趁店员不备之机,窃得该营业厅内展示柜上一部价值2754元的苹果牌6Plus型手机,后予以销赃。
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任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观音桥同聚远景营业厅内,以相同的手段窃得该营业厅展示柜上一部苹果牌6s型手机,后予以销赃。
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任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国电信重庆大坪营业厅内,趁店员不备之机,再次盗窃该营业厅展示柜上一部价值2368元的苹果牌6型手机,后予以销赃。
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任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任某按照公安机关安排,辨认出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提供相关信息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了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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