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办事生矛盾 两名被告人冲动拘禁被判刑
2016-06-28 16:08: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咸阳法院 | 作者:王浩然
近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陈某、来某非法拘禁一案。被告人陈某、来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2015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得知被告人陈某可以在信用社办小额贷款,便让被告人陈某帮其村王某办理。被告人陈某告知需要户口本办理。被害人李某便将户口本交给被告人陈某。后被害人李某私自到被告人陈某住处将户口本取回,被告人陈某便催要户口本以便继续办理贷款。被害人李某不接陈某电话。7月27日,被告人陈某便叫被告人来某等人来到泾阳县云阳镇王孟村李某家中寻找李某。当晚9时许,被害人李某被被告人陈某强行拉上车,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来某将李某带至泾阳县王桥镇北峪村某葡萄园内北端空地上。被告人陈某称办理贷款产生3万元花费,并同来某用拳头、鞋、石膏棍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致李某受伤。被害人李某称其同意认贷款产生的花费,并向其出具2万元欠条,次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陈某、来某将李某送回家。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找到被害人李某父亲,出具欠条,李某父亲给陈某10000元。案发后,陈某家属将10000元退还李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为被害人办理事情的过程中,与被害人产生矛盾,便纠集被告人来某扣押被害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扣押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来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积极组织并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来某犯罪时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来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二被告人做出如上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2015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得知被告人陈某可以在信用社办小额贷款,便让被告人陈某帮其村王某办理。被告人陈某告知需要户口本办理。被害人李某便将户口本交给被告人陈某。后被害人李某私自到被告人陈某住处将户口本取回,被告人陈某便催要户口本以便继续办理贷款。被害人李某不接陈某电话。7月27日,被告人陈某便叫被告人来某等人来到泾阳县云阳镇王孟村李某家中寻找李某。当晚9时许,被害人李某被被告人陈某强行拉上车,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来某将李某带至泾阳县王桥镇北峪村某葡萄园内北端空地上。被告人陈某称办理贷款产生3万元花费,并同来某用拳头、鞋、石膏棍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致李某受伤。被害人李某称其同意认贷款产生的花费,并向其出具2万元欠条,次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陈某、来某将李某送回家。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找到被害人李某父亲,出具欠条,李某父亲给陈某10000元。案发后,陈某家属将10000元退还李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为被害人办理事情的过程中,与被害人产生矛盾,便纠集被告人来某扣押被害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扣押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来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积极组织并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来某犯罪时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来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二被告人做出如上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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