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儿网18元团购酒店房间引争议 构成重大误解须撤销合同
2016-06-08 16:41: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邵普 耿瑗
蒋某等四人在去哪儿网上以18元的价格团购了7800份7天酒店入住的团购券。之后趣拿公司单方冻结全部团购券并进行退款,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案件,认定趣拿公司构成重大误解,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撤销团购合同的判决。
2014年8月,案外人刘某作为行知酒店的授权代表与趣拿公司就七天连锁酒店无锡中央车站店达成协议:由趣拿公司在其设立的去哪儿网站上发布酒店的团购营销信息,去哪儿网向用户提供电子消费凭证,酒店对凭证予以认可。
2014年11月,去哪儿网上发布了无锡“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传统双床房入住1晚”的团购商品,折扣为0.9折,团购价格为18元。蒋某、王某、朱某、王某某四人分别团购了2100份、2500份、1900份、1300份该商品,有效期为一年,并支付了全部团购款项,且已收到趣拿公司网站发出的电子团购券。该产品上线第一天,有人持18元的团购券消费,趣拿公司才发现自己将总价为116元的房间错标为18元,随即单方冻结了上述7800份团购券并进行退款。蒋某等人收到退款通知后,多次向趣拿公司发函催告,要求其依约履行合同,但遭到了拒绝。后蒋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趣拿公司继续按照网站发布的团购信息履行团购事宜。
趣拿公司认为,其与蒋某等四人在达成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合同的订立及内容有违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因工作人员失误,将团购价为116元的产品误标为18元,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冻结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请求驳回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撤销与蒋某等四人的网络团购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趣拿公司要求撤销其与蒋某等人团购合同的主张。一审判决后,蒋某等四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构成重大误解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中的三个要件。该案中,趣拿公司在发现涉案团购券价格标为18元后,便立即采取措施,下线相应产品,冻结蒋某等四人购买的涉案团购券,对林某错误修改酒店结算价格事件进行销售违规通报和扣除绩效奖金的处理。行知酒店不同意趣拿公司按7元进行结算,在多次沟通后,趣拿公司对部分已按7元结算的团购券按109元进行补充打款,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趣拿公司对涉案网络买卖合同的价格存在错误认识。
趣拿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将团购价与结算价的差额7元的90%返利给用户,因在改价时误将服务费7元录入为结算价7元,发生错误,导致将团购价116元与服务费7元的差额109元的90%返利给用户。并结合趣拿公司在发现标价错误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足以认定趣拿将结算价录入为7元严重背离了其真实意愿。
北京一中院认为,该案中,因趣拿公司将结算价录入错误,导致涉案团购券对外售卖价为18元,在趣拿公司仍须以109元与行知酒店进行结算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涉案网络买卖合同,则趣拿公司每份团购券将损失91元,相较于涉案团购券真实团购价损失达80%左右,并结合蒋某等四人所购涉案团购券数量多达7800份的事实,趣拿公司错误录入结算价的行为已对其造成较大损失。综合上述判断,已经构成重大误解,趣拿公司有权撤销该团购合同。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后语:
趣拿公司错误录入结算价的行为符合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故构成重大误解。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的过失虽不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并非对法院处理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毫无意义。该案中,趣拿公司员工林某因疏忽导致录入结算价时发生错误,行知酒店在进行短信确认时亦未尽到审核义务,趣拿公司与行知酒店均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趣拿公司的重大过失虽不影响其行使撤销权,但仍应承担因此给蒋某等四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2014年8月,案外人刘某作为行知酒店的授权代表与趣拿公司就七天连锁酒店无锡中央车站店达成协议:由趣拿公司在其设立的去哪儿网站上发布酒店的团购营销信息,去哪儿网向用户提供电子消费凭证,酒店对凭证予以认可。
2014年11月,去哪儿网上发布了无锡“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传统双床房入住1晚”的团购商品,折扣为0.9折,团购价格为18元。蒋某、王某、朱某、王某某四人分别团购了2100份、2500份、1900份、1300份该商品,有效期为一年,并支付了全部团购款项,且已收到趣拿公司网站发出的电子团购券。该产品上线第一天,有人持18元的团购券消费,趣拿公司才发现自己将总价为116元的房间错标为18元,随即单方冻结了上述7800份团购券并进行退款。蒋某等人收到退款通知后,多次向趣拿公司发函催告,要求其依约履行合同,但遭到了拒绝。后蒋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趣拿公司继续按照网站发布的团购信息履行团购事宜。
趣拿公司认为,其与蒋某等四人在达成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合同的订立及内容有违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因工作人员失误,将团购价为116元的产品误标为18元,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冻结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请求驳回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撤销与蒋某等四人的网络团购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趣拿公司要求撤销其与蒋某等人团购合同的主张。一审判决后,蒋某等四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构成重大误解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中的三个要件。该案中,趣拿公司在发现涉案团购券价格标为18元后,便立即采取措施,下线相应产品,冻结蒋某等四人购买的涉案团购券,对林某错误修改酒店结算价格事件进行销售违规通报和扣除绩效奖金的处理。行知酒店不同意趣拿公司按7元进行结算,在多次沟通后,趣拿公司对部分已按7元结算的团购券按109元进行补充打款,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趣拿公司对涉案网络买卖合同的价格存在错误认识。
趣拿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将团购价与结算价的差额7元的90%返利给用户,因在改价时误将服务费7元录入为结算价7元,发生错误,导致将团购价116元与服务费7元的差额109元的90%返利给用户。并结合趣拿公司在发现标价错误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足以认定趣拿将结算价录入为7元严重背离了其真实意愿。
北京一中院认为,该案中,因趣拿公司将结算价录入错误,导致涉案团购券对外售卖价为18元,在趣拿公司仍须以109元与行知酒店进行结算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涉案网络买卖合同,则趣拿公司每份团购券将损失91元,相较于涉案团购券真实团购价损失达80%左右,并结合蒋某等四人所购涉案团购券数量多达7800份的事实,趣拿公司错误录入结算价的行为已对其造成较大损失。综合上述判断,已经构成重大误解,趣拿公司有权撤销该团购合同。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后语:
趣拿公司错误录入结算价的行为符合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故构成重大误解。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的过失虽不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并非对法院处理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毫无意义。该案中,趣拿公司员工林某因疏忽导致录入结算价时发生错误,行知酒店在进行短信确认时亦未尽到审核义务,趣拿公司与行知酒店均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趣拿公司的重大过失虽不影响其行使撤销权,但仍应承担因此给蒋某等四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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