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案件主要证据 疑点重重终被识破
北京一民事案件当事人被司法拘留十天
北京一民事案件当事人被司法拘留十天
2016-06-04 11:48: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凌越
6月3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一名伪造民事案件证据的当事人处以拘留十天的处罚。
案件详情
今年3月22日,当事人王某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房山法院,其诉称2015年12月30日晚19时许,在房山区河北镇被告张某的店铺门外,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告张某从店内出来将其打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膝关节软组织损伤、颈椎软组织损伤、多处肿胀疼痛需休养三个月。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1492.15元。
庭审实况
2016年5月19日上午9时,王某诉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房山法院河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伊始,原告王某向法庭陈述了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告张某答辩称双方之前已调解解决过此事,并已赔偿了王某500元,故不同意再对王某进行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表、请假证明以及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等证据材料,称其于2015年3月14日与某煤矿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系该煤矿职工,每月工资6000余元,被张某打伤后,经北京市某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需全休三个月。
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承办法官王俊伟发现王某系向他人索要劳务费未果产生争执,后被张某打伤,纠纷发生时,王某已与煤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应为煤矿职工,为何又向他人索要劳务费,且王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单显示,2015年9月后该单位未再向其开具工资。对此,王某解释称其于2015年10月向单位请假3个月回家处理家事,在家事处理完毕假期届满前,其在外为人打零工,请假期间单位不予发放工资,假期届满之后单位倒闭了,故不再有任何工资进账记录。
调查取证
王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使承办法官产生疑惑,王某工作的煤矿现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着,为何王某称其已倒闭?其所述是否是事实?为何王某的工资于2015年9月后就停止发放?其是否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前往医院就诊为何无任何挂号单据、医疗费单据?因本案疑点重重,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决定前往王某工作单位、就诊医院核实相关情况。
5月27日,承办法官前往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某煤矿公司,经向该单位了解得知,王某确于2015年3月与该单位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但自2015年7月起,王某便无故旷工长达数月,且与单位失去联系,该单位已于2015年9月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单位向法院提交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材料,并称王某在岗期间的3个月为试用期,其试用期工资为2200元至5500元不等,但从未高达每月6000元。其提交的请假证明、工资表并非该单位出具,其上加盖的公章也系伪造的。5月30日,承办法官又前往王某就诊的医院进行调查,经该院医务部查询,该医院并无王某1月5日就诊的相关记录,其提交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并非该医院出具,也均系伪造。
处罚经过
调查结束后,承办法官将本案案情及王某伪造证据的全部事实向主管领导进行了详细汇报,经研究认为,王某伪造案件主要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经院长批准,决定依法对王某处以拘留十天的处罚。
今天上午,王某被传唤到庭,承办法官向王某宣读并出示了法庭核实、调取的相关材料,王某表示他提交的工资表、请假证明并非其本人从单位开具,而是通过一微信群联系上一位自称是该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代办的,并向其支付了50元的红包;其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也并非从医院开取,而是在该医院外一私人处办理的。随后,承办法官宣读了对王某的拘留决定书并告知其有申请复议的权利。王某对拘留决定表示无异议,在场法警当即将王某押送至房山区拘留所。同时,法院将王某被司法拘留的相关情况告知了王某母亲。
另悉,房山法院将于近日将该案中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新闻观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本案中,当事人王某伪造的工资表、请假证明、诊断证明、休假证明等证据材料均系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其伪造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诚信,更是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对司法权威及公信力的挑战,同时,还对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对于此类行为应依法予以严肃惩戒。房山法院对王某予以司法拘留的处罚不仅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置,同时也向社会大众敲响了警钟:法治社会法律至上,人人须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法律面前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必将严惩不贷。
案件详情
今年3月22日,当事人王某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房山法院,其诉称2015年12月30日晚19时许,在房山区河北镇被告张某的店铺门外,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告张某从店内出来将其打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膝关节软组织损伤、颈椎软组织损伤、多处肿胀疼痛需休养三个月。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1492.15元。
庭审实况
2016年5月19日上午9时,王某诉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房山法院河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伊始,原告王某向法庭陈述了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告张某答辩称双方之前已调解解决过此事,并已赔偿了王某500元,故不同意再对王某进行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表、请假证明以及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等证据材料,称其于2015年3月14日与某煤矿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系该煤矿职工,每月工资6000余元,被张某打伤后,经北京市某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需全休三个月。
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承办法官王俊伟发现王某系向他人索要劳务费未果产生争执,后被张某打伤,纠纷发生时,王某已与煤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应为煤矿职工,为何又向他人索要劳务费,且王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单显示,2015年9月后该单位未再向其开具工资。对此,王某解释称其于2015年10月向单位请假3个月回家处理家事,在家事处理完毕假期届满前,其在外为人打零工,请假期间单位不予发放工资,假期届满之后单位倒闭了,故不再有任何工资进账记录。
调查取证
王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使承办法官产生疑惑,王某工作的煤矿现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着,为何王某称其已倒闭?其所述是否是事实?为何王某的工资于2015年9月后就停止发放?其是否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前往医院就诊为何无任何挂号单据、医疗费单据?因本案疑点重重,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决定前往王某工作单位、就诊医院核实相关情况。
5月27日,承办法官前往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某煤矿公司,经向该单位了解得知,王某确于2015年3月与该单位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但自2015年7月起,王某便无故旷工长达数月,且与单位失去联系,该单位已于2015年9月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单位向法院提交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材料,并称王某在岗期间的3个月为试用期,其试用期工资为2200元至5500元不等,但从未高达每月6000元。其提交的请假证明、工资表并非该单位出具,其上加盖的公章也系伪造的。5月30日,承办法官又前往王某就诊的医院进行调查,经该院医务部查询,该医院并无王某1月5日就诊的相关记录,其提交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并非该医院出具,也均系伪造。
处罚经过
调查结束后,承办法官将本案案情及王某伪造证据的全部事实向主管领导进行了详细汇报,经研究认为,王某伪造案件主要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经院长批准,决定依法对王某处以拘留十天的处罚。
今天上午,王某被传唤到庭,承办法官向王某宣读并出示了法庭核实、调取的相关材料,王某表示他提交的工资表、请假证明并非其本人从单位开具,而是通过一微信群联系上一位自称是该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代办的,并向其支付了50元的红包;其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也并非从医院开取,而是在该医院外一私人处办理的。随后,承办法官宣读了对王某的拘留决定书并告知其有申请复议的权利。王某对拘留决定表示无异议,在场法警当即将王某押送至房山区拘留所。同时,法院将王某被司法拘留的相关情况告知了王某母亲。
另悉,房山法院将于近日将该案中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新闻观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本案中,当事人王某伪造的工资表、请假证明、诊断证明、休假证明等证据材料均系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其伪造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诚信,更是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对司法权威及公信力的挑战,同时,还对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对于此类行为应依法予以严肃惩戒。房山法院对王某予以司法拘留的处罚不仅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置,同时也向社会大众敲响了警钟:法治社会法律至上,人人须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法律面前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必将严惩不贷。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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