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发布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
2016-06-01 15:36: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一中法院 | 作者:欧明艳 黄灵攀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发布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2013年至今,重庆一中院共审理未成年人案件281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计121件,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共计160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2013年审理35件,2014年审理39件,2015年审理35件,2016年1-4月审理12件;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160件,2013年审理24件,2014年审理32件,2015年审理76件,2016年1-4月审理28件,案件分布上呈现刑事案件相对稳定,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的特征。

  一、未成年人案件主要特点

  (一)以贪利为诱因的犯罪案件占主导。部分未成年人过早辍学,丧失生活来源,同时自身缺乏赚钱能力,极易受金钱的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在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以贪利为诱因而引发的犯罪案件75件,占总数61.98%,罪名涉及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走私、运输毒品罪等。如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一案,王某某听朋友介绍从缅甸运毒回重庆可以获取高额报酬,遂答应并邀约金某某一同参与,后二人在从回重庆的飞机上被抓获,并从身体查获毒品麻古共计100余克。

  (二)暴力犯罪案件呈恶性态势。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不强,遇事冲动,犯罪不计后果。在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共计21件,占总数的17.35%,罪名涉及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如被告人雷某某等故意伤害罪一案,林某某因看胡某某不顺眼提议对胡某某殴打,林某某等遂持甩棍、带刀鞘的尼泊尔刀将胡某某打倒在地,雷某某持单刃腰刀捅刺胡某某左大腿一刀,并致其死亡。

  (三)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部分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矛盾时,双方既不能正确处理,也不愿主动寻求老师、家长等的帮助,再加上自身心智不成熟,最后导致了惨剧的发生。近三年来,共审理校园暴力案件3件,其中故意伤害罪2件,故意杀人罪1件,并致死3人。如被告人高某某、鲁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高某某因与被害人在学生会事务上及生活中发生矛盾,多次邀约同学鲁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报复,并在打斗中持刀捅刺被害人左胸腹部致其死亡。

  (四)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类型日趋多元。虽然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健康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仍占整个民事案件数量一半以上,但随着以未成年人名义参与经济活动的范围不断拓展,程度不断加深,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等。

   二、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实现社会调查“百分百”。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的情况及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展开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悔罪程度进行评估而制作调查报告,目的在于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或依据。为确保准确量刑及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重庆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合议庭对于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实现了社会调查“百分百”。据悉,所有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基础上判处缓刑送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罪犯,再犯率为零。

  (二)“寓教于审”,最大限度的帮教挽救未成年人被告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除自身的原因外,家庭和社会因素极为重要,因其心智尚不成熟、可塑性极大,因此重庆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合议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特邀心理学专业人士参加陪审;组织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开展全方位的法庭教育。如罗某等人盗窃罪一案,根据罗某等人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的情况及悔改表现等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在宣判缓刑前组织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部分亲属及其所在学校德育处处长等参加帮教座谈,三名被告人均痛改前非,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后三人均顺利考上大学。

  (三)回访帮教“无缝对接”,确保缓刑效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中农村少年占多数,家庭经济困难,大部分需外出务工的实际情况,重庆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合议庭建立与缓刑执行机关的无缝对接机制,确保缓刑犯及时、有效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与街道、学校、未管所等共同作好回访工作,实现回访“全覆盖”,将每名未成年缓刑犯的回访情况反馈执行机关,同时,发挥能动协调作用,帮助解决回访中发现的未成年缓刑犯的实际困难,助其全身心矫正、改造,重获新生。如奚某故意伤害罪案中,承办法官在对奚某及其家属的回访中了解到奚某因外出务工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面临实际困难。于是,法院与当地社区矫正机关联系,反映了奚某的实际情况,并商请当地司法局及时为其办理了矫正机关变更事宜。

  (四)强调刑事和解工作,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重庆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合议庭高度重视被害人心理创伤的修复和经济的弥补。如此,既教育挽救了未成年被告人,也真正让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其应有的监护职责。如赵某某抢劫罪一案,高二学生赵某受同学兼好友的邀约,帮忙“教训”同校学生刘某,抢走了刘某手机一部,触犯了抢劫犯罪。一审虽依法对赵某宣判非监禁刑,但赵某依然面临不能继续上学的窘境,赵某及其父母极端悔恨和焦虑。二审中,赵某通过登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最终赵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法院依法对赵某免于刑事处罚,帮助其重返校园。 

  (五)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将未成年人保护防线提前。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重庆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合议庭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中,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做好审判工作,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做好释法和教育引导工作。如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案件的产生往往因离婚双方及双方家庭的其他矛盾引发,因此在案件判决中必须审查父母双方具体的抚养条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来考虑判由哪方直接抚养,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增加对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释法环节,告知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同样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多的是父母的义务等等,对审判中当事人所反映出的错误观点和理念及时纠正,促其切实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出发,妥当处理离婚家庭中的纠纷,依法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六)依托综合审判,不断创新未成年人法制宣传。除传统的走进中学、大学进行法制宣传讲座,向相关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外,还结合案件审理中不断发现的社会综合管理中的新问题,把法制教育向前延伸扩展,走进小学课堂,结合未成年人健康权、生命权民事案件,从未成年人的视角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从家长、学校的视角对监护、管理缺失风险点作出提示。此外,设立专门的 “法护青春”邮箱,解答未成年人的法律困惑和成长烦恼,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法制理念。

  三、未成年人案件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涉罪和被害未成年人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依旧较大。留守儿童缺乏父母关爱和管教,极易因交友不慎、安全防范能力不足走上犯罪道路或成为犯罪被害人。家长应真正承担起监护职责,加强平时与孩子的电话沟通,充分利用寒暑假创造团聚机会,尽量让孩子留在身边。同时,社会应对留守儿童问题予以重视。如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孩子上学问题,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开办家长培训学校,对缺乏经验的家长进行培训,提升教育、监护未成年人的能力等等。

  (二)校园暴力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校园暴力不但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审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因受到同学欺负未能正确处理,采取了极端的以暴制暴,最终导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的发生。这提醒我们在预防校园暴力的道路上,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在校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对在校学生提供更为全面、详实的应对校园暴力的指导,避免损害进一步升级。同时,对于那些因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加强帮教工作,让迷途的孩子顺利回归社会。

  (三)监护监管失职导致未成年人伤亡案件不断发生。未成年人下河游泳溺亡、独自过马路被车撞伤、独自玩耍被烫伤……未成年人意外伤亡事件不断发生,绝大多数案件均存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问题。其中,一部分是家长缺乏安全意识、完全未尽到监护责任,一部分是家长因客观原因将未成年人随意交托他人管理,受委托疏忽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一方面应加大宣传力度,促使监护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另一方面,针对无人照看的未成年人,可积极探索建立正规的托管机构等,使未成年人不脱管。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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