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赌场盈利 男子领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2016-06-01 14:33: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毕节法院 | 作者:王成龙
一男子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收入,该男子因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9月,马某、刘某(二人另案处理)开设“黔西县阳光动漫城”,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森林总动员”电子赌博机用于赌博活动。同年12月,马某招募本案被告人张某负责该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每月支付其固定工资4000元及不定额盈利奖金。张某经营该赌场期间,以“上分下分”的方式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达8000余人次,非法获利3548616元,其通过手机与马某进行收支核对,并将开设赌场获取的非法所得存入以其名字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以此与马某进行资金结算。2015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黔西县阳光动漫城”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9名,扣押赌资285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受雇负责赌场经营管理,提供资金结算等直接帮助,累计参赌人数达8000余人次,非法获利3548 616元,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法条规定,黔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2013年9月,马某、刘某(二人另案处理)开设“黔西县阳光动漫城”,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森林总动员”电子赌博机用于赌博活动。同年12月,马某招募本案被告人张某负责该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每月支付其固定工资4000元及不定额盈利奖金。张某经营该赌场期间,以“上分下分”的方式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达8000余人次,非法获利3548616元,其通过手机与马某进行收支核对,并将开设赌场获取的非法所得存入以其名字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以此与马某进行资金结算。2015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黔西县阳光动漫城”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9名,扣押赌资285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受雇负责赌场经营管理,提供资金结算等直接帮助,累计参赌人数达8000余人次,非法获利3548 616元,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法条规定,黔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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