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执行积案问题的初探
2016-05-30 14:17: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常宁法院 | 作者:阳少荣
[摘要]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为清理执行积案飞费尽心思,但执行积案仍居高不下,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已成为人民法院急需解决的重大司法实践课题。为此,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全国法院开展清理执行积案电视电话会议,各地人民法院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集中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经过执行人员和广大干警的不写努力下,清理执行积案已取得明显成效,作为一名非执行工作人员,我想谈一下对此次执行积案活动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 执行难 清理 积案 成因 对策
一段时期以来,相当数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得不到如期执行,使人们对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产生疑虑,动摇公民通过正当的或诉讼的途径寻求公正的信心,甚至出现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乃至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危机。为此,人民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方兴未艾,公告执行、开庭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限制高消费、举报有奖等方式、方法纷纷出台;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也就执行管辖、执行监督、执行权的分配、强制执行与破产宣告的转换乃至强制执行立法等提出了完善司法执行制度、解决执行难的途径。但毋庸置疑的是,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症很难有一味药能收到立竿见影的功效。
一、造成执行积案的原因
1、执行人无力履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问题久拖不决。
2、被执行人对抗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拒不履行义务。有的暴力抗执,如攻击执行人员,拒绝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甚至对其以暴力破坏等;有的消极对抗,如“拖”、“赖”、“躲”、“逃”或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致使法院要么找不到被执行人,要么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更有甚者,使法院既找不到人又找不到财。
3、法院消极执行。有些法院对待执行案件态度消极,行为怠慢,坐失良机,甚至有意推诿、拖延,不予执行。
4、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与法院合作,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置若罔闻,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为法院执行设置种种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方便与协助,如给法院出具假资料,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等。
5、外界干涉执行。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常因触及到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社会势力的切实利益,而受到巨大阻挠。首先是来自政府的行政压力。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其次是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部分地方政府负责人为搞个人政绩,保地方经济繁荣,利用手中职权对法院执行工作施压,对外地法院的委托执行置若罔闻,严重侵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二、清理执行积案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彻底打破传统的案件执行方式;
以往的案件执行方式可以用一句话形容;一个案件,一个经办人,四面出击。这种传统的办案方式最大的问题就出在一个经办人要四面出击上。既要去寻找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还要去请求协助机构协助执行,同时做主持执行和、采取强制措施等工作。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打破传统执行方式,依靠创新实现高效才能胜利完成清理积案工作。首先要从整体上认识这次清理的案件;无论是新案还是等待清理的旧案,其实都可以总结为一项工作、四件事。这一项工作自然是执行工作,这项工作其实只是做四件事。一施、主持执行和是寻找被执行人,二是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三是采取强制措解、完成结案等,四是推动联动机制运行,启动司法救济,民政救济等工作。
2、是搞好案件分类、启动救济程序。
要将案件科学的分为能执行但应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而不能执行的案件及客观执行不能的案件两种情况。对第一种情况要加大执行力度,彻查财产,拘留、罚款等措施都要用足。对第二种情况则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进行司法救济或依法纳入低保。
3、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法院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繁重而又细致的工作,对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很高。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执行实践的需要。从法律上提高执行人员的地位,从组织上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从思想上真正重视执行队伍建设,从物质上改良执行装备,吸引和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人员从事执行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其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建设一支高素质、正规化、专业化的执行队伍,是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的一条重要途径。
4、穷尽执行措施。
穷尽措施就是要彻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坚决采取强制措施(搜查、罚款、拘留)。只有穷尽了措施才能知道什么样的案子能执行,什么样的案子属于客观执行不能。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令申请执行人信服,同时也是尽职尽责要求的体现。也能为我们以后的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累有用的经验。
5、做好执行前置工作、降低当事人执行风险。
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和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高内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结语]
执行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司法所保护的不仅仅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如果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不仅会严重损害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清理执行积案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政治意义。通过清理执行积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 执行难 清理 积案 成因 对策
一段时期以来,相当数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得不到如期执行,使人们对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产生疑虑,动摇公民通过正当的或诉讼的途径寻求公正的信心,甚至出现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乃至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危机。为此,人民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方兴未艾,公告执行、开庭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限制高消费、举报有奖等方式、方法纷纷出台;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也就执行管辖、执行监督、执行权的分配、强制执行与破产宣告的转换乃至强制执行立法等提出了完善司法执行制度、解决执行难的途径。但毋庸置疑的是,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症很难有一味药能收到立竿见影的功效。
一、造成执行积案的原因
1、执行人无力履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问题久拖不决。
2、被执行人对抗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拒不履行义务。有的暴力抗执,如攻击执行人员,拒绝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甚至对其以暴力破坏等;有的消极对抗,如“拖”、“赖”、“躲”、“逃”或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致使法院要么找不到被执行人,要么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更有甚者,使法院既找不到人又找不到财。
3、法院消极执行。有些法院对待执行案件态度消极,行为怠慢,坐失良机,甚至有意推诿、拖延,不予执行。
4、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与法院合作,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置若罔闻,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为法院执行设置种种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方便与协助,如给法院出具假资料,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等。
5、外界干涉执行。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常因触及到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社会势力的切实利益,而受到巨大阻挠。首先是来自政府的行政压力。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其次是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部分地方政府负责人为搞个人政绩,保地方经济繁荣,利用手中职权对法院执行工作施压,对外地法院的委托执行置若罔闻,严重侵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二、清理执行积案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彻底打破传统的案件执行方式;
以往的案件执行方式可以用一句话形容;一个案件,一个经办人,四面出击。这种传统的办案方式最大的问题就出在一个经办人要四面出击上。既要去寻找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还要去请求协助机构协助执行,同时做主持执行和、采取强制措施等工作。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打破传统执行方式,依靠创新实现高效才能胜利完成清理积案工作。首先要从整体上认识这次清理的案件;无论是新案还是等待清理的旧案,其实都可以总结为一项工作、四件事。这一项工作自然是执行工作,这项工作其实只是做四件事。一施、主持执行和是寻找被执行人,二是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三是采取强制措解、完成结案等,四是推动联动机制运行,启动司法救济,民政救济等工作。
2、是搞好案件分类、启动救济程序。
要将案件科学的分为能执行但应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而不能执行的案件及客观执行不能的案件两种情况。对第一种情况要加大执行力度,彻查财产,拘留、罚款等措施都要用足。对第二种情况则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进行司法救济或依法纳入低保。
3、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法院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繁重而又细致的工作,对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很高。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执行实践的需要。从法律上提高执行人员的地位,从组织上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从思想上真正重视执行队伍建设,从物质上改良执行装备,吸引和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人员从事执行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其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建设一支高素质、正规化、专业化的执行队伍,是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的一条重要途径。
4、穷尽执行措施。
穷尽措施就是要彻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坚决采取强制措施(搜查、罚款、拘留)。只有穷尽了措施才能知道什么样的案子能执行,什么样的案子属于客观执行不能。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令申请执行人信服,同时也是尽职尽责要求的体现。也能为我们以后的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累有用的经验。
5、做好执行前置工作、降低当事人执行风险。
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和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高内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结语]
执行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司法所保护的不仅仅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如果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不仅会严重损害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清理执行积案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政治意义。通过清理执行积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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