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江法院及时确认协议效力巩固人民调解成果
2016-05-16 15:11: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廖小萍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庭在辖区黑溪镇便民诉讼点成功办理一起司法确认案件,及时巩固人民调解成果。
该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因健康权纠纷赴黔江区黑溪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调解,最终达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若干的调解协议,并分调解当天、次日两次支付,因该赔付行为并未当场履行完毕,为避免当事人再生纠纷,引发讼累,该调解委员会及时给双方当事人释明申请法院确认协议效力的便捷性和实用性。在征得双反同意后,该调委会及时与法庭取得联系,说明了相关案件情况。
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法庭一次性告知调委会及双方当事人需要的案件材料,并立即赶赴黑溪镇便民诉讼点,针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与调解员及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确认了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有效避免了当事人讼累。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司法确认案件,法院不收取费用。
该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因健康权纠纷赴黔江区黑溪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调解,最终达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若干的调解协议,并分调解当天、次日两次支付,因该赔付行为并未当场履行完毕,为避免当事人再生纠纷,引发讼累,该调解委员会及时给双方当事人释明申请法院确认协议效力的便捷性和实用性。在征得双反同意后,该调委会及时与法庭取得联系,说明了相关案件情况。
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法庭一次性告知调委会及双方当事人需要的案件材料,并立即赶赴黑溪镇便民诉讼点,针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与调解员及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确认了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有效避免了当事人讼累。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司法确认案件,法院不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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