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偷车贼专偷山地车 两名被告人获刑罚金
2016-05-11 11:27: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弋江区法院 | 作者:王晗生 韦雪晴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秦某、韩某在安徽师范大学、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处,采用剪断龙头锁的方式,先后14次单独或共同窃取他人山地自行车。其中,被告人秦某实施盗窃14 次,参与盗窃数额29739元,被告人韩某实施盗窃2次,参与盗窃数额62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部分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某,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且被盗车辆现已发还或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对二人做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秦某、韩某在安徽师范大学、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处,采用剪断龙头锁的方式,先后14次单独或共同窃取他人山地自行车。其中,被告人秦某实施盗窃14 次,参与盗窃数额29739元,被告人韩某实施盗窃2次,参与盗窃数额62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部分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某,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且被盗车辆现已发还或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对二人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