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务公开机制存在的问题
2016-05-11 09:49: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增强
信息社会作为一个新的社会形态,各方面发展并未成熟。如信息设备的发展、应用的普及与公众信息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多渠道信息来源的真实性缺乏有效机制的保障;面对大量信息的输入,公众自身缺乏信息真假的辨别能力等。正是因为信息社会下信息传播的种种特点,暴露出法院审务公开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存在滞后性,这主要体现在案件信息公开机制问题中。信息社会下的公众已适应了高频率、大信息量的信息接收方式,并对所接收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实现公开的全面性,法院机关不断扩大了公开的范围,不仅面向公众公开法律文书,发布重要案件信息,而且建立了针对案件程序性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为实现公开的及时性,既规定了法律文书公开的“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的期限,又设计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系统默认设置,从受理开始案件同步公开的案件程序性公开模式。然而,案件信息公开机制在实践中仍有操作困难,存在滞后性。一是思想上滞后,由于部分承办人对案件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法院机关主要任务就是执法办案,案件信息公开应为辅助性工作,不应越俎代庖,怠于配合负责公开工作的审管部门进行信息公开。二是公开的时间滞后。以基层院为例,通过上级法院抽查和自查发现,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公开的法律文书与生效判决书存在较大数值差、重大信息公布比率过低的问题,凸显出公布滞后的现象。三是部分基层院案件数量多,承办人工作量大。平均每三个工作日需办结一个案件,而一份法律文书公开需要经过承办人初审、层报领导审批、案管审核、导出数据、“人民法院信息公开网”后台操作等程序,十日的公开期限略显紧张,也是导致文书公开滞后的原因之一。
其次,全面性不够,这主要体现在案件信息公开机制中的程序性公开、重大案件信息公开、法院工作宣传上。通过绑定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查询人能够通过当事人信息、案件基本信息、流程图了解案件的大概流程,但由于法规指引链接较少,对案件流程的法律意义缺乏法律链接解释和释法说理解释,这对普通的查询人来说很难理解。由于最高院对“重要案件信息”的概念界定留有空间,各法院机关却怠于做出符合本地情况的解释,一定程度上导致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率比例低、发布不及时。在宣传工作上,多是采取发传单等方式利用某个宣传日外出开展法制宣传,受工作时间、地点限制,法制宣传点往往是固定的,存在较大的宣传盲区,法制宣传并未吸收大部分社会公众,并且宣传内容局限于单纯的法制宣传而忽略审务公开的其他方面。
最后,司法服务便民性有待提升。在审判实践中,多是利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的时节、开展重大活动的时机进行司法公开,采取发发资料和宣传单,设置公开宣传栏的方式。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盲区,司法公开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让某些人了解,对于大部分社会公众来说,还没有被完全吸收。有的虽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校园、社区、厂矿、企业”等活动,称要坚持巡访、下访,实际操作起来却只是流于形式,只注重一时一事,不能坚持,难以在每个具体的执法办案活动中去宣传和推介。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应坚持深入基层,公开审理、公开宣判,适时设立田间法庭、假日法庭、巡回法庭,方便群众诉讼和监督,减轻诉累。主动听取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拉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增强群众感情。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首先,存在滞后性,这主要体现在案件信息公开机制问题中。信息社会下的公众已适应了高频率、大信息量的信息接收方式,并对所接收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实现公开的全面性,法院机关不断扩大了公开的范围,不仅面向公众公开法律文书,发布重要案件信息,而且建立了针对案件程序性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为实现公开的及时性,既规定了法律文书公开的“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的期限,又设计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系统默认设置,从受理开始案件同步公开的案件程序性公开模式。然而,案件信息公开机制在实践中仍有操作困难,存在滞后性。一是思想上滞后,由于部分承办人对案件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法院机关主要任务就是执法办案,案件信息公开应为辅助性工作,不应越俎代庖,怠于配合负责公开工作的审管部门进行信息公开。二是公开的时间滞后。以基层院为例,通过上级法院抽查和自查发现,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公开的法律文书与生效判决书存在较大数值差、重大信息公布比率过低的问题,凸显出公布滞后的现象。三是部分基层院案件数量多,承办人工作量大。平均每三个工作日需办结一个案件,而一份法律文书公开需要经过承办人初审、层报领导审批、案管审核、导出数据、“人民法院信息公开网”后台操作等程序,十日的公开期限略显紧张,也是导致文书公开滞后的原因之一。
其次,全面性不够,这主要体现在案件信息公开机制中的程序性公开、重大案件信息公开、法院工作宣传上。通过绑定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查询人能够通过当事人信息、案件基本信息、流程图了解案件的大概流程,但由于法规指引链接较少,对案件流程的法律意义缺乏法律链接解释和释法说理解释,这对普通的查询人来说很难理解。由于最高院对“重要案件信息”的概念界定留有空间,各法院机关却怠于做出符合本地情况的解释,一定程度上导致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率比例低、发布不及时。在宣传工作上,多是采取发传单等方式利用某个宣传日外出开展法制宣传,受工作时间、地点限制,法制宣传点往往是固定的,存在较大的宣传盲区,法制宣传并未吸收大部分社会公众,并且宣传内容局限于单纯的法制宣传而忽略审务公开的其他方面。
最后,司法服务便民性有待提升。在审判实践中,多是利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的时节、开展重大活动的时机进行司法公开,采取发发资料和宣传单,设置公开宣传栏的方式。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盲区,司法公开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让某些人了解,对于大部分社会公众来说,还没有被完全吸收。有的虽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校园、社区、厂矿、企业”等活动,称要坚持巡访、下访,实际操作起来却只是流于形式,只注重一时一事,不能坚持,难以在每个具体的执法办案活动中去宣传和推介。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应坚持深入基层,公开审理、公开宣判,适时设立田间法庭、假日法庭、巡回法庭,方便群众诉讼和监督,减轻诉累。主动听取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拉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增强群众感情。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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