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醉酒幼女 两男子犯强奸罪被判刑十一年
2016-05-09 11:17: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平法院 | 作者:程君
  少女醉酒熟睡,两男子见色起意,趁机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一时快活换来漫漫铁窗生涯,悔不当初。5月5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韩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5年11月21日晚上,黄某、韩某相约与周某某(2003年2月23日出生)、唐某等五人在桂平市木乐镇韩某某的铁棚屋内吃宵夜喝酒。当晚,周某某因不胜酒力便在该铁棚屋的一个房间内睡觉。夜宵散场后,唐某等四人相继离去,剩下周某某在屋内睡觉。黄某、韩某经密谋后决定对周某某实施奸淫。22日凌晨3时许,二人趁周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轮流对周某某实施了奸淫一次。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黄某、韩某在未成年幼女周某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之机,轮流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均已构成强奸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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