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催债不成拘禁债务人50多小时 获刑三个月
2016-05-05 15:20: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昌西湖法院 | 作者:徐光敏 刘伟红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害人曹某向被告人蔡某借款,到期后未归还,蔡某多次催债未果,便将曹某非法拘禁50多小时。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5年1月,被害人曹某向被告人蔡某借款,到期后未归还,蔡某多次催债未果。2016年1月31日23时许,蔡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一居民楼找到曹某,其立即对曹某进行殴打,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将曹某一只手铐住后强行拉上其汽车。上车后,蔡某将曹某铐在汽车副驾驶的拉手上。次日凌晨2时许,蔡某将曹某手铐解开,并将曹某带至自己的家中,将门反锁,要求其还款,曹某表示无力偿还。2月2日凌晨3时许,蔡某将曹某转移至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地下室一储藏间改成的办公室里,继续要求曹某筹款还钱。当日15时许,曹某为了尽快脱身,谎称其家人已经凑到部分钱款,让蔡某带其出去拿钱,蔡某担心曹某逃跑,不同意曹某自己去取钱,遂通知自己的朋友姚某前去取款。姚某来到约定地点取款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带回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当晚21时许,民警通过姚某电话联系上蔡某,要求其立即放人,以免产生严重后果。但蔡某称曹某必须就还款之事给一个承诺,否则不放他走。此后蔡某用一把裁纸刀将曹某的左手臂划伤,曹某反抗并抢夺裁纸刀,在抢夺过程中,曹某的手指被划伤,蔡某的颈脖处也被划伤。2月3日凌晨6时许,蔡某将曹某带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曹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达五十多小时,且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1月,被害人曹某向被告人蔡某借款,到期后未归还,蔡某多次催债未果。2016年1月31日23时许,蔡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一居民楼找到曹某,其立即对曹某进行殴打,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将曹某一只手铐住后强行拉上其汽车。上车后,蔡某将曹某铐在汽车副驾驶的拉手上。次日凌晨2时许,蔡某将曹某手铐解开,并将曹某带至自己的家中,将门反锁,要求其还款,曹某表示无力偿还。2月2日凌晨3时许,蔡某将曹某转移至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地下室一储藏间改成的办公室里,继续要求曹某筹款还钱。当日15时许,曹某为了尽快脱身,谎称其家人已经凑到部分钱款,让蔡某带其出去拿钱,蔡某担心曹某逃跑,不同意曹某自己去取钱,遂通知自己的朋友姚某前去取款。姚某来到约定地点取款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带回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当晚21时许,民警通过姚某电话联系上蔡某,要求其立即放人,以免产生严重后果。但蔡某称曹某必须就还款之事给一个承诺,否则不放他走。此后蔡某用一把裁纸刀将曹某的左手臂划伤,曹某反抗并抢夺裁纸刀,在抢夺过程中,曹某的手指被划伤,蔡某的颈脖处也被划伤。2月3日凌晨6时许,蔡某将曹某带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曹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达五十多小时,且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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