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实名制与司法送达之思考
2016-05-05 14:26: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廖丹丹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羁绊司法的三大难题。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进,立案难有望得到根本改变。审理难和执行难仍然有待解决。其中,送达难是造成审理难和执行难的瓶颈之一,本文旨在为破解送达难建言献策。
送达难是让法官和书记员非常头痛的事,如果当事人没有固定居所,且故意逃避司法送达,法院无法保证法律文书能真正送达当事人手中,成为导致审理难和执行难的瓶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送达作了许多规定,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顺应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增了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重庆市法院系统从2014年开始尝试非裁判性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如果当事人签署了《电子送达确认书》,系统会向当事人发送短信验证码通知其上网自行下载电子文书,并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回证,大大节约了司法送达成本,展现出电子送达的优势。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了: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手机号实名制之后,手机号有望成为当事人的身份识别码。手机送达能否成为一种新型的司法送达方式,值得研究。
一、手机号实名制的司法送达意义
从2015年9月1日起,手机号实名制强制实施,不仅办理新的手机号需要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而且旧号码的实名登记同时推进,逾期未办理实名登记的手机号将可能停机。这就意味着今后未经登记的手机号将不可用,每个手机号只会有一个对应的实名用户,通过身份证号码能查询到用户的所有手机号。
在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手机实名制强制实施的背景下,大多数情况下会有一个实名登记手机号码是手机用户本人使用,除了身份证被非法使用外,实名登记的手机号全都不是本人使用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因此,通过身份证号码确定受送达人的手机号码,向受送达人名下所有手机号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受送达人收不到法院信息的情况也会是极少数。司法送达难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传统送达方式存在的困难
传统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四种。直接送达要求把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果不是本人签收法律文书,就需要证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有特定关系或有受送达人的授权。如果当事人故意逃避司法送达,直接送达就不可能完成。留置送达需要找到受送达的住所,如果受送达人居无定所或户籍所在地、注册地、经营地不在法院辖区,很难找到受送达人的住所,留置送达也不可能完成。邮寄送达需要明确的邮寄地址,如果受送达人不提供邮寄地址,常常只能向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和公司注册地寄送法律文书,但是现今人口流动大,户籍所在地不是受送达人实际居住地,注册地址不是公司实际经营地址的情况比比皆是,按照户籍地址或注册地址邮寄被退信的概率超过一半。公告送达是在穷尽前述三种送达方式之后的保底方式,但需要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如何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是一个难题。实践中,要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和公司的注册地进行调查。简单的走访、拍照难以证明,一般需要当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小区物业配合制作调查笔录,确认受送达人不在该地,而且基层组织或小区物业明确表示不知道受送达人的去向,才能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实践中,基层组织或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往往因为担心承担责任而不愿配合,拒绝提供其个人信息,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情况常常发生,更不用说在调查笔录上加盖基层组织和小区物业公章。走访调查过程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如果受送达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不在法院辖区内,以上过程会变得更加艰难。“而据不完全统计,每年约有10%案件因无法送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或难以结案;发回重审案件约有10%是送达问题导致的;送达工作占用法官助理及书记员80%的精力。”[①]
三、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传真、电子邮件送达,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送达方式很少使用,因为这两种电子送达方式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传真、电子邮件的匿名性,无法保证受送达人的身份,在未经受送达人确认同意的情况下,无法主动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只能作为直接送达的一种补充手段;二是传真具有商务性,一般人不会在家里配备传真,也不是每个组织机构都会配备传真,这就决定了传真送达的局限性;三是电子邮件具有技术性,电子邮件是在网络技术兴起后发展起来的一种通讯手段,仍然有不少人不会使用电子邮件,即使注册了邮箱,有些人也没有定期查看电子邮件的习惯,不能保证法律文书即时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缺陷,决定了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无法普遍使用。
四、手机送达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其中的“联系方式”是在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的,其与“住所”区别,可以是座机、手机、电子邮箱等可以直接联系到原告的方式,原告到法院立案都应在起诉状中记明原告的联系方式,实践中大多数人都会写上手机号码。这说明手机已成为人们联系的主要方式,用手机作为常用送达方式具有优势。
(一)手机成为生活必需品
2015年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4年通信运营业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电话用户净增3942.6万户,总数达到15.36亿户,增长2.6%,比上年回落5个百分点。其中,移动电话用户净增5698万户,总数达12.86亿户,移动电话用户普及率达94.5部/百人,比上年提高3.7部/百人。全国共有10省市的移动电话普及率超过100部/百人,分别为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内蒙古和宁夏,其中海南、宁夏首次突破100部/百人。”以上数据表明,截止2014年,全国手机持有量几乎达到了人手一部,手机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
(二)手机成为人们联系的主要工具
在移动网络已经非常发达的今天,手机作为一种便捷的通讯工具,兼具娱乐等功能,为使用者提供了大量信息。手机除了接打电话之外,还可以接收短信、彩信以及网络信息,已经成为使用者与外界联系的主要媒介。出门带手机成为生活习惯,如果出门忘了带手机,人们一整天都会感到焦虑不安。这种习惯,使得手机用户可以随时联系他人,也随时可以被他人联系,手机成为人们日常联系的主要工具。纸质信件只能寄到固定地址,花费时间长,效率低,而且不能保证送到收件人手中,因此在私人交流中纸质信件几乎已经被淘汰。手机可以随身携带,随时接收消息,信息的及时性和接收消息的确定性都可以得到保证。即使在最偏远的地方,也会有人使用手机。
五、手机送达的具体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书及证据,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与案件相关的程序性文书,如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实体性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等。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留证,或有邮件查询送达记录,或有拍照送达照片,或有公告送达报纸,即必须要有证据能证明法律文书送达成功。如果手机送达能够证明当事人成功接收了法律文书,知晓了文书主要内容,那么手机送达是否也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送达手段?怎样运用手机送达法律文书呢?
(一)电话录音送达
通话是手机的基本功能。拨打移动通信运营商、银行等机构的客服电话时,一般会有语音提示:“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您的通话将被录音。”录音是一种留证手段,视听证据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为了提高送达效率,录音送达非常快捷。以传票为例,传票载明了传唤到庭的时间,地点,事由等信息,内容非常简单,一般通过打电话无需花太长时间就能全部告知被传唤人。但是为了收集传票已经送达的证据,以备当事人领取传票后不到庭,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或按照撤诉处理,一般都是打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传票或向其邮寄传票,这不仅消耗大量司法精力,也给被传唤人造成诸多不便。如果能够电话录音送达传票,只要法院配备相关录音电话设备,完全可以在两分钟内完成送,既提高了司法送达的效率,又大大节省了司法成本,同时也方便了诉讼当事人。
(二)短信、彩信送达
发送和接收短信、彩信也是手机的基本功能。随着手机功能的提升,短信和彩信也不再局限于文字,还包括图片、声音等,这就大大增加了通过手机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重庆市法院系统从2014年开始尝试非裁判性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需要当事人在收到短信验证码后配合上网下载相关法律文书,被动性十分明显。对于逃避司法送达的当事人来说,这是行不通的,而造成送达难的主要原因恰恰在于受送达人的不配合。在受送达人拒接电话的情况下,录音送达行不通,这时需要通过统一的司法送达平台向其发送短信或彩信。受送达人拒接电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向法院书面确认过该电话号码系其所有,仍然拒接电话;二是受送达人在之前的电话联系中承认电话是其本人使用后拒接电话(第一次通话录音应告知其假冒他人后果,可能导致号码功能受限);三是受送达人一直拒接电话。
许多单位或组织都有专用电话号码,这些号码耳熟能详,如10086,10011,12306,110等,司法送达也应该有专用号码,以便将司法送达信息与其他信息区分开来。司法送达有了专用号码后,对于第一种拒接电话的行为,因为受送达人已向法院确认过受送达电话号码,应同送达地址确认书具有同样的效力,通过司法送达平台向该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或彩信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对于后两种情况,可以通过公民身份号码查询受送达人名下的所有手机号码,向其实名登记在用的所有号码发送司法短信或彩信,受送达人不能接收到司法短信或对短信内容不知情的可能性非常小,手机的实际使用者也应当向法院解释其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使用手机的情况。对于一些极端情况,例如将身份证借给他人办理手机号,或身份证被非法使用办理手机号等情况作为例外考虑。
(三)视频送达
手机的视频通话功能解决了异地面对面交流的难题,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视频通话也将会成为手机的一种主要功能。视频通话功能可以确定电话接听人,可以截取通话画面,可以直接确定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人。
六、手机送达可能遇到的问题
手机送达可能遇到一些问题,包括技术性问题和人为的问题。
(一)技术性问题
手机作为高科技产品,需要技术支持,一是司法送达平台的支持,二是受送达手机的技术支持。要实现具有权威和公信力的司法送达,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并获得公众广泛认可的司法送达平台,这样才能将法律文书和其他信息区分开来,收到信息的受送达人才会积极配合送达。要实现多类型的文书送达,需要受送达人的手机技术支持,能够接收相关类型文件,例如法律文书可以扫描后,通过彩信发送图片给受送达人,如手机不具备这样的功能,则无法完成一些类型法律文书的送达。
(二)人为问题
语音通话是手机的主要功能,其弱点是无法直接确认定通话对象。对于特别熟悉的人,可以通过声音辨别出来,但对于陌生人,则无法确认。
一个身份证号下的所有手机号,可能全是本人所有,可能部分是本人所有,也可能全都不是本人所有。不是本人使用手机号的情况除了身份证被非法使用外,使用者和身份证所有者之间必定具有一定联系,甚至是比较亲密的联系。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是我们无法确认手机号是否本人使用,二是我们无法确认使用人和实名登记者之间的关系。
科技的发展日兴月异,技术性的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会被逐渐克服,人为的问题才是使用手机送达最主要的问题,但也有办法尽量避免。手机号实名制之后,移动运营商应提供途径让人们能随时通过身份证号查询管理其名下所有的手机号码,这样就能尽量减少手机号被冒名非法使用的可能性,确保非本人使用的手机号尽可能与本人存在联系,达到司法送达无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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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雅婉,《电子送达,司法效率使命发达》,广州日报,2015年1月5日第F02版。
送达难是让法官和书记员非常头痛的事,如果当事人没有固定居所,且故意逃避司法送达,法院无法保证法律文书能真正送达当事人手中,成为导致审理难和执行难的瓶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送达作了许多规定,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顺应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增了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重庆市法院系统从2014年开始尝试非裁判性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如果当事人签署了《电子送达确认书》,系统会向当事人发送短信验证码通知其上网自行下载电子文书,并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回证,大大节约了司法送达成本,展现出电子送达的优势。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了: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手机号实名制之后,手机号有望成为当事人的身份识别码。手机送达能否成为一种新型的司法送达方式,值得研究。
一、手机号实名制的司法送达意义
从2015年9月1日起,手机号实名制强制实施,不仅办理新的手机号需要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而且旧号码的实名登记同时推进,逾期未办理实名登记的手机号将可能停机。这就意味着今后未经登记的手机号将不可用,每个手机号只会有一个对应的实名用户,通过身份证号码能查询到用户的所有手机号。
在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手机实名制强制实施的背景下,大多数情况下会有一个实名登记手机号码是手机用户本人使用,除了身份证被非法使用外,实名登记的手机号全都不是本人使用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因此,通过身份证号码确定受送达人的手机号码,向受送达人名下所有手机号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受送达人收不到法院信息的情况也会是极少数。司法送达难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传统送达方式存在的困难
传统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四种。直接送达要求把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果不是本人签收法律文书,就需要证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有特定关系或有受送达人的授权。如果当事人故意逃避司法送达,直接送达就不可能完成。留置送达需要找到受送达的住所,如果受送达人居无定所或户籍所在地、注册地、经营地不在法院辖区,很难找到受送达人的住所,留置送达也不可能完成。邮寄送达需要明确的邮寄地址,如果受送达人不提供邮寄地址,常常只能向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和公司注册地寄送法律文书,但是现今人口流动大,户籍所在地不是受送达人实际居住地,注册地址不是公司实际经营地址的情况比比皆是,按照户籍地址或注册地址邮寄被退信的概率超过一半。公告送达是在穷尽前述三种送达方式之后的保底方式,但需要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如何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是一个难题。实践中,要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和公司的注册地进行调查。简单的走访、拍照难以证明,一般需要当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小区物业配合制作调查笔录,确认受送达人不在该地,而且基层组织或小区物业明确表示不知道受送达人的去向,才能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实践中,基层组织或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往往因为担心承担责任而不愿配合,拒绝提供其个人信息,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情况常常发生,更不用说在调查笔录上加盖基层组织和小区物业公章。走访调查过程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如果受送达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不在法院辖区内,以上过程会变得更加艰难。“而据不完全统计,每年约有10%案件因无法送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或难以结案;发回重审案件约有10%是送达问题导致的;送达工作占用法官助理及书记员80%的精力。”[①]
三、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传真、电子邮件送达,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送达方式很少使用,因为这两种电子送达方式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传真、电子邮件的匿名性,无法保证受送达人的身份,在未经受送达人确认同意的情况下,无法主动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只能作为直接送达的一种补充手段;二是传真具有商务性,一般人不会在家里配备传真,也不是每个组织机构都会配备传真,这就决定了传真送达的局限性;三是电子邮件具有技术性,电子邮件是在网络技术兴起后发展起来的一种通讯手段,仍然有不少人不会使用电子邮件,即使注册了邮箱,有些人也没有定期查看电子邮件的习惯,不能保证法律文书即时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缺陷,决定了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无法普遍使用。
四、手机送达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其中的“联系方式”是在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的,其与“住所”区别,可以是座机、手机、电子邮箱等可以直接联系到原告的方式,原告到法院立案都应在起诉状中记明原告的联系方式,实践中大多数人都会写上手机号码。这说明手机已成为人们联系的主要方式,用手机作为常用送达方式具有优势。
(一)手机成为生活必需品
2015年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4年通信运营业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电话用户净增3942.6万户,总数达到15.36亿户,增长2.6%,比上年回落5个百分点。其中,移动电话用户净增5698万户,总数达12.86亿户,移动电话用户普及率达94.5部/百人,比上年提高3.7部/百人。全国共有10省市的移动电话普及率超过100部/百人,分别为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内蒙古和宁夏,其中海南、宁夏首次突破100部/百人。”以上数据表明,截止2014年,全国手机持有量几乎达到了人手一部,手机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
(二)手机成为人们联系的主要工具
在移动网络已经非常发达的今天,手机作为一种便捷的通讯工具,兼具娱乐等功能,为使用者提供了大量信息。手机除了接打电话之外,还可以接收短信、彩信以及网络信息,已经成为使用者与外界联系的主要媒介。出门带手机成为生活习惯,如果出门忘了带手机,人们一整天都会感到焦虑不安。这种习惯,使得手机用户可以随时联系他人,也随时可以被他人联系,手机成为人们日常联系的主要工具。纸质信件只能寄到固定地址,花费时间长,效率低,而且不能保证送到收件人手中,因此在私人交流中纸质信件几乎已经被淘汰。手机可以随身携带,随时接收消息,信息的及时性和接收消息的确定性都可以得到保证。即使在最偏远的地方,也会有人使用手机。
五、手机送达的具体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书及证据,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与案件相关的程序性文书,如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实体性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等。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留证,或有邮件查询送达记录,或有拍照送达照片,或有公告送达报纸,即必须要有证据能证明法律文书送达成功。如果手机送达能够证明当事人成功接收了法律文书,知晓了文书主要内容,那么手机送达是否也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送达手段?怎样运用手机送达法律文书呢?
(一)电话录音送达
通话是手机的基本功能。拨打移动通信运营商、银行等机构的客服电话时,一般会有语音提示:“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您的通话将被录音。”录音是一种留证手段,视听证据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为了提高送达效率,录音送达非常快捷。以传票为例,传票载明了传唤到庭的时间,地点,事由等信息,内容非常简单,一般通过打电话无需花太长时间就能全部告知被传唤人。但是为了收集传票已经送达的证据,以备当事人领取传票后不到庭,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或按照撤诉处理,一般都是打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传票或向其邮寄传票,这不仅消耗大量司法精力,也给被传唤人造成诸多不便。如果能够电话录音送达传票,只要法院配备相关录音电话设备,完全可以在两分钟内完成送,既提高了司法送达的效率,又大大节省了司法成本,同时也方便了诉讼当事人。
(二)短信、彩信送达
发送和接收短信、彩信也是手机的基本功能。随着手机功能的提升,短信和彩信也不再局限于文字,还包括图片、声音等,这就大大增加了通过手机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重庆市法院系统从2014年开始尝试非裁判性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需要当事人在收到短信验证码后配合上网下载相关法律文书,被动性十分明显。对于逃避司法送达的当事人来说,这是行不通的,而造成送达难的主要原因恰恰在于受送达人的不配合。在受送达人拒接电话的情况下,录音送达行不通,这时需要通过统一的司法送达平台向其发送短信或彩信。受送达人拒接电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向法院书面确认过该电话号码系其所有,仍然拒接电话;二是受送达人在之前的电话联系中承认电话是其本人使用后拒接电话(第一次通话录音应告知其假冒他人后果,可能导致号码功能受限);三是受送达人一直拒接电话。
许多单位或组织都有专用电话号码,这些号码耳熟能详,如10086,10011,12306,110等,司法送达也应该有专用号码,以便将司法送达信息与其他信息区分开来。司法送达有了专用号码后,对于第一种拒接电话的行为,因为受送达人已向法院确认过受送达电话号码,应同送达地址确认书具有同样的效力,通过司法送达平台向该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或彩信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对于后两种情况,可以通过公民身份号码查询受送达人名下的所有手机号码,向其实名登记在用的所有号码发送司法短信或彩信,受送达人不能接收到司法短信或对短信内容不知情的可能性非常小,手机的实际使用者也应当向法院解释其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使用手机的情况。对于一些极端情况,例如将身份证借给他人办理手机号,或身份证被非法使用办理手机号等情况作为例外考虑。
(三)视频送达
手机的视频通话功能解决了异地面对面交流的难题,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视频通话也将会成为手机的一种主要功能。视频通话功能可以确定电话接听人,可以截取通话画面,可以直接确定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人。
六、手机送达可能遇到的问题
手机送达可能遇到一些问题,包括技术性问题和人为的问题。
(一)技术性问题
手机作为高科技产品,需要技术支持,一是司法送达平台的支持,二是受送达手机的技术支持。要实现具有权威和公信力的司法送达,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并获得公众广泛认可的司法送达平台,这样才能将法律文书和其他信息区分开来,收到信息的受送达人才会积极配合送达。要实现多类型的文书送达,需要受送达人的手机技术支持,能够接收相关类型文件,例如法律文书可以扫描后,通过彩信发送图片给受送达人,如手机不具备这样的功能,则无法完成一些类型法律文书的送达。
(二)人为问题
语音通话是手机的主要功能,其弱点是无法直接确认定通话对象。对于特别熟悉的人,可以通过声音辨别出来,但对于陌生人,则无法确认。
一个身份证号下的所有手机号,可能全是本人所有,可能部分是本人所有,也可能全都不是本人所有。不是本人使用手机号的情况除了身份证被非法使用外,使用者和身份证所有者之间必定具有一定联系,甚至是比较亲密的联系。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是我们无法确认手机号是否本人使用,二是我们无法确认使用人和实名登记者之间的关系。
科技的发展日兴月异,技术性的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会被逐渐克服,人为的问题才是使用手机送达最主要的问题,但也有办法尽量避免。手机号实名制之后,移动运营商应提供途径让人们能随时通过身份证号查询管理其名下所有的手机号码,这样就能尽量减少手机号被冒名非法使用的可能性,确保非本人使用的手机号尽可能与本人存在联系,达到司法送达无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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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雅婉,《电子送达,司法效率使命发达》,广州日报,2015年1月5日第F02版。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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