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私卖物流箱 构成职务侵占被判刑
2016-04-22 15:22: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冯利
因利用运送货物的职务便利,李某、杨某、郭某多次将该公司负责保管的物流箱变卖。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李某、杨某、郭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李某系北京某物流公司负责送货的员工,杨某、郭某都是该公司负责送货的司机,在2015年4月至8月间,三人利用在北京某物流公司任职期间运送货物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负责保管的物流箱变卖。经鉴定,李某参与变卖的物流箱价值共计人民币95900元,杨某伙同李某变卖的物流箱价值共计人民币53900元,郭某伙同李某变卖的物流箱价值共计人民币21000元。李某、杨某、郭某三人于2015年9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现李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杨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53900元,郭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郭某身为公司职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杨某、郭某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李某部分退赃,被告人杨某、郭某全部退赃,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参与犯罪中部分未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已追缴被告人李某、杨某、郭某人民币七万九千九百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退赔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意见,不上诉。
李某系北京某物流公司负责送货的员工,杨某、郭某都是该公司负责送货的司机,在2015年4月至8月间,三人利用在北京某物流公司任职期间运送货物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负责保管的物流箱变卖。经鉴定,李某参与变卖的物流箱价值共计人民币95900元,杨某伙同李某变卖的物流箱价值共计人民币53900元,郭某伙同李某变卖的物流箱价值共计人民币21000元。李某、杨某、郭某三人于2015年9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现李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杨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53900元,郭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郭某身为公司职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杨某、郭某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李某部分退赃,被告人杨某、郭某全部退赃,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参与犯罪中部分未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已追缴被告人李某、杨某、郭某人民币七万九千九百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退赔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意见,不上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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