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代收公司货款 江西一业务员被判刑二年
2019-02-11 09:02:43
中国法院网讯 (刘佳) 女子作为某公司的营销业务员,将代收的公司货款占为己有并肆意挥霍。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查明,被告人钟某成为甲公司的营销业务员后,前往公司的业务伙伴乙公司代收货款。乙公司将两张承兑汇票交给被告人钟某。因甲公司未报销钟某部分差旅费,也未交齐其社保费,钟某心有不甘,便将其中一张上交公司,将另外一张承兑汇票占为己有,兑换成现金后肆意挥霍。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对账发现货款被钟某侵占,多次要求返还被拒后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向钟某追回被侵占货款并退还甲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身为公司营销业务员,利用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退赃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查明,被告人钟某成为甲公司的营销业务员后,前往公司的业务伙伴乙公司代收货款。乙公司将两张承兑汇票交给被告人钟某。因甲公司未报销钟某部分差旅费,也未交齐其社保费,钟某心有不甘,便将其中一张上交公司,将另外一张承兑汇票占为己有,兑换成现金后肆意挥霍。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对账发现货款被钟某侵占,多次要求返还被拒后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向钟某追回被侵占货款并退还甲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身为公司营销业务员,利用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退赃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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